不惑的代价——我的学术生涯之四:种草东篱下
刘大生
【关键词】护草失败;世界难题;始作俑者;集成电路。
【全文】
第四章 种草东篱下
027 护草失败
我的宿舍是江苏省委党校14号楼106房间,门外是一片空旷的沙地,风稍微大一点,沙子就被刮到我的宿舍里。1991年暑假,我决心治一治这块沙地。于是,我找来了锹和镐,先将沙地翻了个个,然后移植野草,并不断地浇水。经过一个礼拜的努力,居然培植出一片草地来了。开学以后,街道要检查卫生,学校搞大扫除,校领导带人来拔我种的草。我说:“你们如果要在这里种风景草,我就坚决支持;你们如果不想在这里种风景草,而仅仅是为了应付所谓的卫生大检查,请不要拔我的野草,因为它可以防风固沙,涵养水土,改善视觉,净化空气,它尽做好事,不做坏事。你们拔草,名义上是打扫卫生,实际上是破坏环境和生态平衡。
宪法明文规定国家要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你们何必与
宪法作对呢?”党校的科长、处长和厅长们都很讲道理,听了我的一番话,马上就收兵回营,并没有以权压人。然而,几天以后,校爱委会主任趁我开会,悄悄地带了几个人,将我宿舍前的那片野草全部铲除了。原来,党校被街道和居委会检查卫生的领导们狠狠地批评了一顿,而且有理说不清。什么野草的价值,什么
宪法的规定,对于街道和居委会的领导来说简直是天方夜谭,于是党校领导不得不作出让步,免得下次再挨批评。
后来,我写了一篇《搞卫生莫拔草》的短文,企图在大众传媒上批评一下人们爱拔草的不良习惯。然而,根本就没有报刊愿意发我的文章,他们都认为我的文章是奇谈怪论,绝对没有发表的价值。这使我很伤心,同时也令我沉思。为什么非常简单的道理人们就不愿接受?为什么堂堂的省委党校在是不是拔草的问题上争不过居委会?为什么那么多报刊杂志都不愿意发一篇呼吁保护野草的短文?根源可能在于,人类理性世界里的荒原比自然界的荒原还要多,多得多;人类理性中的沙漠比大自然中的沙漠更具有消极功能。这样的认识,促使我的学术活动发生了重大转向。
从那以后,我虽然仍然关注现实问题,仍然时常在《南方周末》、《江海学刊》等报刊上发表一些与现实问题密切相关的文章,但是,我思考问题的重点已经转到了更深层次的学术理论问题上了。现实问题,时髦问题,对策问题,焦头烂额问题,曲突徙薪问题,等等,已经不再是我思考的重点问题了。这些问题让年轻人多出力吧,我要向荒漠进军了,我要到理性世界里种草去了。只有将理性中的荒漠变成绿洲,人类才能真正地走向法治和文明。我没有那个能力开发所有的荒漠,但是,开发一块算一块吧。
028 白马非白马
许多理论上的难题,只要稍微做一些语法分析和逻辑分析,就能得到澄清。许多看似正确的命题,只要稍微做一些语义学的推敲就会暴露出荒唐。比如,法学教科书中常说“××法是调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说得理直气壮,但只要稍微推敲一下就会发现问题。法律是“总称”,那么“总称”又是个什么东西呢?“总称”怎么会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呢?再比如说,很多哲学教科书、工具书都说“物质是一个××××的范畴”,说得很权威,不容你怀疑,但是实际上也是经不起推敲的。物质是范畴,范畴是基本概念,概念是意识,物质就是意识。这岂不是很荒唐吗?
出现这些荒唐结论的根源是什么呢?根源就在于学者们将事物本身(白马)与表达事物的词汇(白马)混为一谈了。白马是一种动物,而作为词汇的白马则是这种动物的通称。作为动物的白马不等于作为词汇的白马,这就叫“白马非白马”,也就是公孙龙先生在《指物论》中说的“指非指”。因此,当解释白马时,首先要弄清楚究竟是要说明白马这种动物还是要说明白马这个词汇。同样道理,在解释法律时,我们首先应当明确是要说明法律这个事物还是要说明法律这个词汇,只有将两者区别开来加以说明,才不会得出荒唐的结论。这些就是我的论文《试论白马非白马——公孙龙<指物论>新解及其现实意义》中的主要观点。
做学问的人都知道,写作容易发表难。“白马非白马论”也不例外。几经反复之后,我只好求助于本校学报《唯实》。编辑W先生阅稿后说:“你这个也太,太太,太吹毛求疵了”。我只好再找另一位编辑Z先生,Z先生说:“我查了《现代汉语词典》,上面没有说‘物质是范畴’嘛!”
罢罢罢,我直接找主编吧。于是,我连续十几个晚上和主编顾乃忠先生一起在校园里散步聊天。顾先生是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毕竟具有大智慧,终于对我的探索精神表示肯定和赞赏,答应尽快发表我的“白马非白马论”。顾主编还颇有感慨地说:“和你一样,我也有许多文章投出去以后,如石沉大海。有的稿子投了几年也发表不了,最后也不得不求助于自己家的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