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都是我遇到的实际案例,说违背妇女意志都有一定道理,但是,那些被判有罪的男人明显又是冤枉的。
推几下就是不愿意吗?夫妻之间经常还要推几下呢?如果真的不愿意,为何要与陌生男人同吃同住?为何愿意与陌生男人一起看电影、逛马路?
如果她不够入党的条件,不让她入党就是正当的,而绝不是威胁;如果她够入党的条件,她就不怕威胁,不会委身他人;只有那些既不够条件又想入党的人才会卖身换党票。入党问题怎么可能成为强奸的手段呢?
既然“不同意就吹”也可以构成强奸,那么“你不同意我就哭”,“你不同意我就死”,“你不同意我就生气”,“你不同意我就不高兴”等等,不都可以顺理成章地构成强奸吗?
出现上述矛盾的根源在哪里呢?就在于指导强奸定性的理论有问题。这个有问题的理论就是在法学界十分流行的理论:“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就是强奸”。当时我将这个理论归纳为“唯违论”。
法学界有学者发现了“唯违论”的毛病,提出了一种完善的办法,主张在认定强奸时,主要看妇女有没有主动,如果没有主动就是强奸,如果主动就不是强奸。
我当时将这种理论命名为“非主动论”,并指出这种理论危害更大,因为男女两性由于心理和生理的差别,导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包括恩爱夫妻之间)的性关系都是由男人主动发起的,女方则是被动的。
法学界还有学者提出了一种新观点,认为“如果妇女不能抗拒就是强奸,如果能抗拒而没有抗拒就不是强奸”。我当时将这种理论归纳为“不能抗拒论”,并指出这种理论也是有害的。因为,能抗拒和不能抗拒的界限是难以分清的:当需要抗拒时,说明已经有了强制,既然有了强制,一般的女性是斗不过男性的,就是不能抗拒;当强制发生时,一般的男人不会将女性打死,因此女性总有抗拒的可能。所以,能抗拒就是不能抗拒,不能抗拒就是能抗拒。如果没有强制发生,女性只需要拒绝而不需要抗拒;如果强制已经发生,抗拒不抗拒都不影响男方想强行奸污的性质。
上述三种理论还有一个共同的严重毛病,就是不能正确认定强奸未遂。“唯违论”和“非主动论”可以将一切男人未能实现的性要求认定为强奸未遂。比如,任何一个男人只要有了意思表示,女方同意了当然就是和奸,不同意就是强奸未遂,因为“不同意”就意味着女方“非主动”,意味着“违背妇女意志”。这样,就很容易将强奸未遂和“求奸未果”混同起来,从而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
“不能抗拒论”可以将一切强奸未遂罪开脱为无罪。比如,一个男人对一个女人实施强暴,由于那个女人能抗拒并竭力反抗而未达到目的。这分明是强奸未遂,但根据“不能抗拒论”,女方并未达到“不能抗拒的境界”,因而也就不构成强奸罪(包括强奸既遂罪和强奸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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