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款有两个毛病:
第一,“选举单位”前少一个“原”字。“代表的选举单位”究竟是代表们被选举时所在的单位还是代表们选举别人时所在的单位,还需要作一番解释。加一个“原”字可以避免这一麻烦。
第二。本款中的“和”字使用不当。“原选举单位”、“原选民”在这里是选择关系而不是联合关系,因为任何一级的人大代表都不可能既有“原选举单位”,又有“原选民”。因此,本款中的“和”应当改为“或者”。
(68)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本款中的“担任”改为“兼任”更好。理由同于“(50)第一”。
本款中的“和”字改成“或”字更好。理由同于“(50)第二”。
(69)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本条中的“讨论”一词是多余的。从逻辑上看,人大在行使任何一项职权之前总是要先讨论讨论的,“讨论”是题中应有之义,不需要再作强调。
(70)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本款缺少一个状语“分别”。没有“分别”作限制,意味着地方各级政府既要实行省长负责制,又要实行市长负责制,……。
本款有两种改法: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
别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71)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本款存在着两个缺陷:
第一,谓词“管理”究竟有一个宾语还是有两个宾语?如果只有一个宾语,这个宾语就只能是“行政工作”。这样,“体育事业”和“城乡建设事业”就成了“行政工作”的定语,把这两个定语同“行政工作”连起来读就十分拗口,极不通顺。如果有两个宾语,这两个宾语就只能是“事业”和 “行政工作”。这样,又出现了三个问题:①“经济”作为“事业”的定语不太合适;②“体育事业”作为“事业”的定语,就等于说“体育事业事业”,既重复又拗口;③“事业”作为“管理”的宾语也不太合适(用“事务”作“管理”的宾语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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