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款可改成如下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任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相同。”(增加“每任”一词的理由参见“(59)”。)
(58)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本条中的“国家”应当改为“国家级的”。理由同于“(55)”。
(59)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本条的主语“主席、副主席”前应加上“每届”或“上一届”的定语使之具体化,否则,“主席,副主席”就是抽象的,对其任期就不能做出具体规定。因为抽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应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亡为止。
(60)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的职位。”
本款有两个缺陷:
第一,“暂时”一词是多余的。前面的“在补选以前”已经将时间说得很明确,后面没有必要再强调“代理”的暂时性。
第二,“代理……职位”的搭配不当。我们可以说“填补职位”,而不能说“代理职位”。这里的“职位”应当改为“职务”。
(61)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本款中的第二个“实行”前应加上“分别”一词,否则就意味着各部、各委员会既要实行部长负责制,又要实行主任负责制。
(62)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本款的主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应当改成“每任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理由参见“(59)”。
(63)第八十九条第八项:“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本项中的“等”字使用欠妥。本项不需要用“等”字表示列举未尽,因为以下各项还可以继续列举。如果本项中的“等”字是表示列举后语气煞尾的,那么前项(第七项)也应用一个“等”字表示语气煞尾,使同一条的行文风格一致。
附:第八十九条第七项:“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没有“等”字。)
(64)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