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本项中的谓语动词和定语搭配不畅。本项实际上是由两个并列的分句合并而成的,现在将这两个分句还原如下:
①“制定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②“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显然,第二个分句既拗口又令人费解。
本项最好只规定“制定”的内容,而将“修改”的内容合并到下一项中去,因为第六十
七条第三项是专门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如何修改法律的。
(53)第六十七条第七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问,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本项有三个毛病,需做如下修改:
第一,“审计长”、“秘书长”应排在“部长”前面。理由同于“(4O)第一”。
第二,“部长”前应加上“各部”二字,“委员会主任”前应加上“各”字。本
宪法在其他地方提到国务院组成人员时,都有“各部”、“各委员会”的字样,作为法律,前后行文风
格应当一致。
第三,本项中的“人选”一词根据上下文的含义,应当改为“任命”。理由参见“(40)第二”。
(54)第六十七条第十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本项中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改为“副主席、委员”。理由同于“(41)第二”。
本项中的“人选”根据上下文应当改为“任免”。理由参见“(40)第二”。
(55)第六十七条第十六项:“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本项中的“国家”后面应加上一个“级”字,否则“国家”便成了“授予”的宾语,违
背了立法者的本意。
(56)第七十条第二款:“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本款中的第一个“和”字改为“或”字更适宜。理由如下: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不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只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才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因此,两个组织对各专门委员会的领导在时间上有选择性,它们之间的连词用“或”比用“和”准确。
(57)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本款的错误是主谓搭配不当。按照汉语语法,后一个分句中的主语如果省略,那么它只能被理解为前一个分句中的主语或宾语。本款中前一个分句的主语和宾语都是“任期”,因此后一个分句就等于:“任期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显然是说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