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款中的“适当”改为“一定”为宜。理由参见“(39)第二”。
(50)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本款有两个地方值得推敲:第一,“担任”改为“兼任”可能更合适。人大常委会中的委员等等本身就是一种职务,当选为委员再担任别的职务,这种行为已有专门的名称——一兼任,何必弃而不用呢?再说,“不得担任”究竟是“永远不得担任”:还是“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还需要再解释一下;如改为“不得兼任”就不需要再作此解译了。第二,本款中的“和”改为“或”更好。“和”字连接的是联合关系,而本款中的三个修饰语既是联合关系,又是选择关系。用“和”字只能说明几个机关的职务一起兼任不行,而不能说明有选择地兼任究竟可以还是不可以。改成“或”字就没有这种疑问了。
(51)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本款有两个缺陷:
第一,本款中的代词“它”存在着欲代不能的缺陷。按立法者的本意,本款中的“它”应当指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然而,按照汉语语法,后一个分句中的主语“它”(或“其”)只能指代前一个分句中的主语或宾语,而不能指代其他成份。因此,本款中的“它”只能是“任期”(上一个分句中的主语和宾语都是“任期”)。
第二,本款前后两个分句之间缺少一个表示转折的关系词。前一个分句说明两个任期(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和全国人大的任期)基本相同,后一个分句则说明两个任期略有差别(下一届全国人大开会了,上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仍可行使职权),前后有转折关系,应当用
表示转折的关系词连接。
本款可改成如下样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但上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后继续行使职权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被选出为止。”
(52)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本项有两个毛病:
第一,“其他”一词是多余的。“其他”前面“以外的”三个字已经含有“其他”之意,故不需要在“以外的”后面再赘上“其他”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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