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现行宪法语法缺陷考(下)——白马非白马系列

  本项中的第一个“和”字应改为“并”,理由参见“(14)第二”。本项中的第三个“和”字应改为“以及”,这样既可表明“计划”与“计划执行情况”两者在排列上的不能颠倒,又可避免同一个句子中“和”字太多的缺陷。 
  (43)第六十二条第十项:“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本项中第一个“和”字应改为“并”。理由参见“(14)第二”。本项中的第二个“和”字应改为“以及”,理由参见“(42)”。 
  (44)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本项有两个问题:第一,“决定……制度”的搭配不当。我们可说“建立制度”、“规定制度”,而不宜说“次定制度。”第二,代词“其”所代内容与立法者意图不合。立法者的本意是让“立”指代“特别行政区”的,但在本项中,按语法规则,“其”只能指代前面的宾语“设立”而不能指代定语“特别行政区”。
  本项可改成如下样式;“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制度。” (45)第六十二条第十四项:“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本项中的“问题”改为“决择”方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国家遇到了“是战还是和”的问题,提请全国人大决定,“决定”的结果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仍是个“问题”,这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吗? 
  (46)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本项应改为“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审计长、各委员会主任、各部部长:”。理由同于“(40)第一”。 
  (47)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本项中的“其他组成人员”应改成具体的列举,即:“副主席、委员;”。理由参见“(41)第二”。
  (48)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本款中的“并”字是多余的。“通过”比之于“提议”看起来递进了一层,但实际上却属于“宪法的修改”这同一个层次上的问题,因此,不需要用“并”字来递进一层。
  (49)第六十五条第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