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语法缺陷考(下)——白马非白马系列
刘大生
【关键词】修辞;逻辑;语法。
【全文】
(39)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本款有两个缺陷:第一,前后两个句子在行文上不连贯,缺少一个连接词。第二,“适当”一词用在这里不很准确。“适当”有两个含义,其一:准确、严格、全面;其二:妥协一点、折中一点。前者如“适当履行”(合同学概念)中的“适当”,后者如“适当地来一点吧!”、“适当地给一点吧!”等口语中的“适当”。本款中的“适当”如果按前一种含义讲显然不合适,如果按后一种含义讲又不够严肃。
本款可改成如下两种样式之一: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进出的代表组成。其中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一定名额的代表。”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一定名额的代表参加。” (40)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本项有两个地方值得推敲:第一,关于国务院组成人员的排列,“审计长”、“秘书长”离“国务院”三字太远,离“委员会主任”五字太近,在听觉上容易给人造成错觉,以为“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首先是“委员会”的成员然后才是国务院的成员。第二,所谓“决定……人选。”含义不清。如果“人选”是候选人,那么就意味着全国人大的职权仅仅是决定候选人,这显然不合立法意图。如果“人选”是已经被决定担任某种职务的人,那么就意味着全国人大的职权是决定已经被决定担任某种职务的人,这显然不合逻辑。
根据上下文的含义,本项可改成如下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任命,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审计长、各委员会主任、各部部长的任命。”
(41)第六十二条第六项:“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本项有两个缺陷:第一,“决定……人选”的说法欠妥。参见“(40)第二”。第二,主席以外的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应当同上项总理以外的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一样逐个列举出来。如果本项中“其他组成人员”不改,那么上项中的“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的列举就应改为“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这样可使前后各项在行文风格上保持一致。 (42)第六十二条第九项:“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