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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学七大奇观(白马非白马系列)

  以上就是世界法学中的第四大奇观。
  五、皇帝的新衣
  在安徒生的童话中,有这样一个故事:爱虚荣的皇帝在两个骗子的指导下,穿上了子虚乌有的所谓新衣,带着文武百官满街游行,向首都各界人士炫耀自己的美丽。所有的人都觉得皇帝没有穿衣服,但谁也不敢说。因为,人们都相信,皇帝所穿的新衣服是高贵得无与伦比的,只有聪明并且勤奋负责的人才能看出皇帝的新衣的美丽,愚蠢的人和不负责任的人根本上就看不到皇帝的新衣,更不用说能看出其华丽和高贵了。后来,一个小孩,一个不知天高地厚的小孩,一个不怕别人说他是笨蛋的小孩,一个不怕别人说他是不负责任的人的小孩,终于抑制不住一时的感情冲动,大叫一声:“皇帝没有穿衣服,皇帝是光屁股的!”。至此,一幕千古闹剧才宣告结束。
  在世界法学领域里,也有一件皇帝的新衣,这就是“民法”;也有一个不知天高地厚的小孩,这就是我刘大生。所不同的是,穿新衣和看新衣的法学家们却不愿意马上清醒过来。
  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所谓“民法”,但在中国、日本、俄国和1896年以后的德国,却冒出一个谁也说不清楚的“民法”的概念来。(注:1896年以前的德国只有“ZIVIL 法”而没有所谓的“民法”。)
  规定刑的法律叫做刑法,规定经济的法律叫做经济法,规定婚姻的法律叫做婚姻法,规定诉讼的法律叫做诉讼法。那么,根据逻辑学常识,规定“民”的法律就应当叫做“民法”。那么,这个“民”字又是什么意思呢?世界上没有一个法学家能把它说清楚。既然“民法”中的“民”字谁都说不清楚,为什么又允许“民法”这个概念长期在许多国家的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中存在呢?理由很简单,在法学家们看来,“民法”就象皇帝的新衣一样,深奥得无与伦比,只有绝顶聪明的并且负责任的人才能看到“民法”之所在;谁要是看不到“民法”谁就是傻瓜,就是不务正业的二流子。所以,谁还敢于怀疑“民法”的存在呢?所以,“民法”也就堂而皇之地高坐于法学王国和法律王国的宫殿之中了。
  有一位A先生说: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立法者说有“民法”就有“民法”,没有也有;立法者说没有“民法”就没有“民法”,有也没有。既然许多国家的立法者说有“民法”,既然许多国家的立法者制定了“民法”,你刘大生却说没有“民法”,这不是不讲道理吗?
  然而,笔者要问,立法者在制定“民法”的时候,弄清楚“民”字的含义了吗?立法者在制定“民法”的时候,划清了“民法”与其他法的界限了吗?如果没有,立法者制定成千上万部“民法”又有什么意义呢?按照A先生的观点,自然界的事物都是人命名的,只要人说有一种叫做“以太”的物质存在,那么“以太”就存在。但是,经过几十年的研究探索,物理学家们终于宣布:世界上不存在“以太”。因为物理学家们弄不清所谓“以太”和在宇宙空间流动的其他东西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如果随便一种在宇宙中流动的东西都可以叫做“以太”的话,那么世界上的一切东西都可以叫做“以太”了,因为世界上的一切东西无不在宇宙中高速流动。可是,什么都叫“以太”,“以太”这个概念还有什么价值呢?这种毫无价值有的“以太”同没有“以太”不是一回事吗?
  同样道理,如果随便一种与“民”有关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叫做“民法”的话,那么世界上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叫做“民法”,因为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和“民”有关系。既然所有的法律都可以叫做“民法”,“民法”还有什么价值呢?这种毫无价值的“民法”同没有“民法”不是一回事吗?
  有一位B先生说:“民法”这个概念不能用理性来推导, 它是前辈法学家用悟性约定的,你刘大生应当用悟性去把握它的实际内容的存在。
  如果B先生的理论能够成立的话,我们今天都应当把房子叫做裤子, 只要光着屁股坐在房子里就算穿着裤子了。因为,早在一千七百多年前,有一位名叫刘伶的老前辈就用悟性告诉我们,房子就是裤子。有一天,这位刘老前辈光着屁股坐在家里接待客人,客人问他对待客人为何如此不恭时,刘老前辈回答说:“你们太缺少悟性了,我是穿着裤子的,这房子就是我的裤子,你们钻到我的裤子里面了,还说我没有穿裤子,你们太笨了!”。
  如果B先生的理论能够成立的话, 安徒生笔下的那位皇帝也可以为自己辩解说:“我是穿裤子的,我屁股周围的紫外线、红外线、超声波、水蒸汽都是我的裤子,还有我身上的这一层细细的汗毛,也是我的裤子。你们居然说我没有穿裤子,太笨了,太没有悟性了!”。
  有一位C先生说:“民法”不是在古罗马就产生了吗? 我们现在说的“民法”不就是古罗马的 JUS CIVILE 吗?你说世界上不存在“民法”,难道连古罗马的JUS CIVILE 也不是合理的历史存在吗?既然 JUS CIVILE 在古罗马是合理的历史存在,为什么“民法”在1872年以来的日本,在戊戌变法以来的中国,在1896年以来的德国就不能成为合理的历史存在呢?
  在这里,笔者要告诉C先生,JUS CIVILE 不能翻译为“民法”,而只能翻译为“国人、士、大夫们的礼”或“不下庶人的礼”。将 JUS CIVILE 翻译为“民法”也是狸猫换太子。这一点,笔者在拙著《法律层次论——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一书中有非常详细的论证,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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