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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学七大奇观(白马非白马系列)

  五岁的小牛顿不懂得“100以下包括50以下”的道理是可爱的, 起草法律文件的法学家们不懂得“50以上已经包括了100以上”的道理就非常可笑了。
  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79——1984》第76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就是说,候选名额只要多于应选名额的五分之一、少于应选名额的二分之一即可。照此规定,某县如应选10名省人大代表,那么候选人的名额应当是多少呢?根据79年选举法规定的计算公式可知,应选名额——10——的五分之一等于2,应选名额——10——的二分之一等于5。那么“候选名额”只要多于“应选名额——10——的五分之一”(多于2)、 少于“应选名额——10——的二分之一”(少于5)即可。也就是说,在应选10名代表的时候,候选人只要有2到5名即可。显然,这不符合立法者的意图。立法者要实行差额选举,这个差额当然是正差额,而不是反差额。立法者的正差额的立法意图到了法学家们的笔下怎么会变成反差额的立法表述的呢?原因就在于起草法律的法学家们不懂起码的数理逻辑。立法者的本意是:“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大于等于)应选人名额的一又五分之一,≤(小于等于)应选人名额的一又二分之一”。起草法律的法学家不懂得起码的分数和不等式方程,在起草该选举法时丢掉了上述不等式方程中的“一又”,于是便闹出了笑话。
  1981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79——1984》第247页。)
  显然,这里的“虽无……但……”应该换成“不是……而是……”才通顺。这是小学教师和中学生都懂得的语法常识,为什么起草法律的法学家们就不能掌握呢?
  更有甚者,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的法学家们,把“代理职务”写成“代理职位”(见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任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任期”“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见该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这些更说明起草宪法的法学家们不懂得基本的主语谓语搭配和基本的动词与宾语的搭配。
  “职位”只能由他人代坐而不能由他人代理,他人能够代理的只能是“职务”而不能是“职位”。当然,代理职务意味着代坐职位,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代理职位”这一动宾搭配的合理依据。因为代理职务也意味着代签文件,总不能因此而将“代理职务”改成“代理文件”吧?“文件”只能和“代签”搭配,“职位”只能和“代坐”搭配,只有“职务”才能和“代理”搭配。这是基本的语法常识。“任期”一词当然可以做主语,但它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任职”这一谓语动词的主语。这还是一个常识性问题。然而,违反这些常识的语法缺陷,在不包括序言和修正案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正文部分的全部条文中,居然存在着100多个。读者请翻一翻《福建法学》1992年第1期至第2期连载的《我国现行宪法语法缺陷考》一文吧,相信您会叹为观止的。
  还要再举例子吗?不懂逻辑,不懂语法,把“白马”和“总称”混为一谈,如此等等,在世界法学界难道还不是普遍的现象吗?“白马是总称”难道还不算是世界法学的一大奇观吗?
  二、母子同体、王霸不分
  在法律体系中,宪法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呢?中国所有的法理学教材和宪法学教材以及权威的法学词典都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在同时,最权威的法学教科书和最权威的法学工具书又异口同声地说,宪法是“部门法”。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84页说:“在统一的法的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的部门,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等”。再如,群众出版社1983年11月出版的全国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宪法学》第18页说:“在各个法律部门中,宪法居于首要地位”。再如,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于1984年出版的《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第402 页说:“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是主导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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