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世界法学七大奇观(白马非白马系列)

  其实,即便是作为词汇的法律,也不是什么什么的总称,而仅仅是古今中外各种各样的法律规范的通称。
  作为通称,意味着古今中外各个国家的法律都可以叫做法律。
  作为总称,就意味着必须将古今中外所有的法律规范加到一起(即“总”起来)才能称为法律。这样一来,各个国家自己的、独立的、自成体系的法律也就不能被称为法律了。
  古今中外各个国家的法律规范“总”起来被法学家们“称”为法律,那么,各个国家的法律规范“分”开来又该“称”为什么呢?这一点法学家们就不管了。
  在中国、德国、英国和苏联的一些法学著作和一些法学教科书中,还有另一种说法,叫做“法律是总和”。总和当然可以理解成是指事物本身,是“指之所指”,仍然是指“白马本身”。所以,“法律是总和”,不存在将作为词汇的白马与作为实际的白马混为一谈的问题。
  但是,“法律是总和”仍然存在三个问题。第一,只有将古今中外各个国家的行为规范“总和”在一起才能变成法律吗?这恐怕未必吧。第二,给事物下定义是要揭示事物的内含呢还是要揭示事物的外延?如果是为了揭示事物的内含,又何必在定义中用“总和”这样的字眼来归纳事物的外延呢?第三,事物是因素或“细胞”的有机地结合还是因素或“细胞”的简单地相加?如果不是简单地相加,又怎能说法律是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呢?比如,给桌子这个事物下定义, 一定要说“桌子是什么什么的总和”吗?难道只有把世界上所有的桌腿、桌面、桌抽屉、桌梁总和在一起才能形成桌子吗?难道桌子不是桌腿、桌面、桌抽屉、桌梁的有机结合而是简单相加吗?
  缺少基本的逻辑训练,不懂“指非指”、“白马非白马”的道理,是全世界法学家的通病。
  有人可能会说,“法律是总称”这样的定义缺陷不过是个别的、偶尔的、细小的问题,根本不值得小题大做,更不能说明全世界的法学家都没有受过严格的逻辑训练。
  法学家们不懂逻辑(包括语言逻辑、形式逻辑、数理逻辑)究竟是个别的问题还是普遍的问题,请读者们看看以下一些事例吧。
  迄今为止,在人类历史上,只出现过一个苏联。可是,在全世界的法学家们(包括获得法学学位的政治学家们)的笔下,却冒出了两个苏联,一个叫“苏联”,一个叫“前苏联”。请问,这个“前苏联”是从哪里来的呢?苏联就是苏联,没有“后苏联”就没有“前苏联”,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可惜,就连克林顿这样的由美国名牌大学培养出来的法律专业的高才生,也一个劲地大谈什么“前苏联”这样毫无逻辑根据的概念。
  再看看“独联体”吧,当俄罗斯总统叶尔钦、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主席克拉夫丘克等人在哈萨克首府阿拉木图讨论解散苏联成立新的国家联盟之时,苏联总统戈巴契夫曾明智地建议,新的国家联盟应当名为“欧亚独立国家联盟”。然而,参加阿拉木图会议的四巨头却根本不把戈巴契夫放在眼里,他们把戈巴契夫的建议当耳边风,不顾逻辑学的任何规则,将他们的联合体名之为“独立国家联合体”,简称“独联体”。而全世界的法学家(包括获得法学学位的政治学家)对这种不合逻辑的“独联体”却给以无条件的认同。试问,联合国是不是“独联体”?欧共体是不是“独联体”?东南亚国家联盟是不是“独联体”?七十七国集团是不是“独联体”?这些国际组织都是标准的“独联体”,凭什么别的“独联体”不能叫“独联体”而唯独叶尔钦的“独联体”才能叫“独联体”呢?在中国登记的法人都属于中国法人,然而,如果有几位大股东把自己的企业命名为“中国法人”,这在逻辑上讲得通吗?如果“中国法人”这样的企业“名称”在逻辑上讲不通的话,为什么“独联体”这样的国际组织的“名称”在逻辑上就能讲得通呢?这是一种什么“逻辑”?这种“逻辑”与“白马是总称”一样地荒唐!  1990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20盒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100张以上”,等等等等,应“依照刑法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增编本·1990——1992》第117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
  这里的“50—100张以上”等等又是那一家的数理逻辑呢?“60”、“70”、“80 ”等等算不算“50—100以上”?如果不算,法律文件就应当写为“100张以上”;如果算,法律文件就应当写为“50张以上”。“100张以上”不包括“50张以上”, 而“50张以上”却包括“100张以上”、“1000张以上”、“10000张以上”直至无穷大。同样道理,“50张以下不包括100张以下”,而“100张以下”却包括“50张以下”、“40张以下”、“30张以下”、“20张以下”直至无穷小。这是非常简单的数理逻辑!既然“50张以上”已经包括了“100张以上”,为什么还要来一个“50—100张以上”的规定呢?起草这一法律文件的法学家们又是怎么想的呢?
  在英国,有一户人家,家里养了一只猫,一只很大的猫。为了让猫活得痛快,主人在房间与房间之间、房间与客厅之间、客厅与院子之间、院子与田野之间都开了一个猫洞。后来那只大猫生了一只小猫,该户人家的五岁的小主人对此发了愁。他想:大猫有洞进出,小猫怎么办呢?大猫进出的大洞肯定不适合小猫进出,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小家伙眉头一皱,计上心来,找来铁钎和锤子,在每个大洞的旁边又分别打了一个小洞,比小猫横截圆稍微大一点的小洞。小洞打好了,小家伙得意地笑了,以为自己做了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这小家伙的名字就叫阿萨克·牛顿,后来是闻名世界的大物理学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