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学七大奇观(白马非白马系列)
刘大生
【关键词】白马;白马非白马;逻辑.
【全文】
原载《福建法学》1997年第2期、第3期、第4期。
目 录
一、白马是总称
二、母子同体、王霸不分
三、王子变成了灰姑娘
四、狸猫换太子
五、皇帝的新衣
六、关云长大战秦叔宝
七、不识庐山真面目
拙著《法律层次论——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一书于1993年6月出版以来,受到不少读者的责难。责难者或感到莫名其妙,或以为作者是故意和法学家们捣蛋,或视而不见,或嘲笑作者生错了国度,或抱怨作者砸“民法”学家的饭碗,或斥责作者少不更事、不知天高地厚,或讥讽作者老糊涂、老不安分,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当然,也有少数读者对《法律层次论》给予了过高的评价,如:《福建法学》发表书评说,《法律层次论》是“新观点
最多的学术著作”;复旦大学法律系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生王春认为,《法律层次论》对于中国法学就象鲁迅的《野草》对于中国文学一样,两者“都是活的头颅喷吐的活的岩浆”;河南郏县一位大学毕业后又自学法律的、名叫刘鹏飞的读者来信说,《法律层次论》对于未来法学就象《共产党宣言》对于国际共运一样;中南政法学院一位从事法学基础理论教学工作的副教授在来信中不无真诚地说,我是你的“《法律层次论》的信徒之一”。
对于许多人的责难,本人早有思想准备;对于少数读者的恭维,本人也不十分惶恐。本人最感不安的是,至今还没有遇到一个认真地对《法律层次论》提出商榷意见的人。圣人言:“理论只有彻底才能说服人”。细想之,《法律层次论》之所以还未能引起广泛的注意和严肃的争鸣,是因为作者对世界传统法学太留情面,批判太不彻底。为弥补《法律层次论》的不足,现作此文,拟驱除重重迷雾,将世界法学的七大荒唐彻底揭露在读者面前,并给以毫不留情的批判,使公众得以震惊,使法学家得以猛醒。还期同仁共同奋斗,将逻辑还于世界法学,将严肃还于世界法学,将认真还于世界法学,将理性还于世界法学,把法学变为科学,将真正科学的法学奉献给世界人民。
一、白马是总称
白马是什么?公孙龙曰:“白马非马”(见《公孙龙子·白马论》)。刘大生曰:“白马非白马”(见拙作《试论“白马非白马”》,载《唯实》1995年第3期)。但是,如果要问法学家们“白马是什么?”,法学家们会毫不犹豫地告诉你:“白马是总称”。
所谓“白马非马”,就是说“白马不等于马”,或者说“白马与马之间不能画等号”。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
所谓“白马非白马”,就是说“作为概念的白马不等于这个概念所指的实际对象”,或者说,作为概念的白马不等于实际的白马,也就是公孙龙先生所说的“指非指”(见《公孙龙子·指物论》)。这也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
可是,在全世界法学家们的笔下,作为词汇的白马、作为概念的白马和作为实际的白马都是一回事,都是“总称”。
要有法学就得研究法律,就得先弄清楚法律是什么。那么,法律究竟是什么呢?法学家们说:“法律是总称”。“
宪法是总称”,“民法是总称”,“经济法是总称”,
婚姻法也“是总称”,
劳动法也“是总称”,诉讼法还“是总称”,
教育法、
体育法也还“是总称”,总之,法律都“是总称”。打开任何一本中国的法学教科书或工具书,都可以发现,法学家们都是这样教导他们的学生的。在《牛津法律大词典》(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中,也同样有“
宪法是总称”这样的“定义”。
法学家们从来也没有想过,法律如果是个总称的话,它又怎么会发生约束力的呢?总称就能发生法律效力吗?
如果白马是个总称的话,它又是怎样驰骋疆场的呢?
其实,法律是一种事物,而不是什么总称;只有作为词语的“法律”才是一个通称。白马是一种动物,而不是总称;只有作为词语的“白马”才是古今中外大大小小的白马们的通称。
作为词语的白马不等于作为动物的白马,作为词语的法律也不等于作为事物的法律。这就叫“指非指”、“白马非白马”。
作为一门学科,究竟是要给词汇下定义呢?还是要给作为研究对象的事物本身下定义呢?给“法律”、“白马”这些词汇下定义是语言学的任务,给法律、白马这些事物下定义则是法学和生物学的任务。然而,对于这些科学规则,法学家们是不管的。他们仅仅给法律这个词汇下了一个蹩脚的定义就以为大功告成了,就以为他们的读者就已经彻底弄清楚什么是法律这个事物了。他们用法律这个词汇的定义代替法律这个事物的定义,说明他们不懂得或者虽然懂得却不尊重“指非指”、“白马非白马”这样的基本的逻辑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