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人的人伦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的身体和生命所拥有的所有权在现代国家已经被全部取消,保留的仅仅是亲权。那么,在取消国家机关和股东对公司法人的身体和生命的所有权以后,国家机关和股东也只能保留“亲权”。这个“亲权”对于国家机关来说,就是监督权和收税权;对于股东来说,就是股权,包括管理权和分红权。
出卖股票不是股权而是所有权——
自然人如果犯罪,他的父母只能请求司法机关予以制裁,而不能由自己直接制裁。同样道理,法律也不允许公司法人的父母(有关国家机关和股东)直接制裁违法犯罪的公司法人。
显然,要实行公司所有制,就必须将所有权和股权彻底分开。这是更高层次的两权分离! 两权不分就是几千年来一直存在的传统的公有制和传统的私有制,这种传统的所有制是直接的、绝对的所有制。两权分离后,股权仅仅是一种不能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间接的所有权,公司的所有权也仅仅是一种受到股权制约的、不能为所欲为的、相对的所有权。
这种两权分离的公司所有制实际上已经存在,只是人们还不愿意承认罢了。
公司法人不是国家,公司法人也不是一般的集体,公司法人是人,但又不是个人,所以,公司所有制既不是公有制,又不是私有制。
但是,公司法人毕竟由国家、集体(或其他法人)或公民个人合股并由国家授权产生,股份又可以转让,股份很难停留在某一类主体(个人、集体或国家)的手里,因此,公司所有制既是公有制又是私有制。
建立公司所有制,让公司法人从国家机关和股东的怀抱里解放出来,让公司法人享有充分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让公司法人随便地死亡,可以加强其“父母”的责任心,使他们不敢轻易地生“孩子”,使他们不能随便地通过生“孩子”、死“孩子”来侵犯或损害国家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有些投资者通过不断地、经常地注册公司和注销公司来钻国家和法律的空子,损害国家、社会、客户、消费者、小股东以及公司职工的利益,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这样的例子在报刊上经常可以见到,这也正是本文提出法人人权问题的实践基础。)
保障公司法人的人权当然也是保护其“父母”的利益,因为要保障公司法人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反对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公司法人实施的非法侵害,使其“父母”能够充分享受他们应该享受的“亲权”。
保护公司法人的人权也是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法人不可能不和社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法律关系,如果公司法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势必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
建立公司所有制,使生产资料归公司法人所有,使公司法人归社会所有,使资本变为股本,使股权变成亲权,资本还能继续成为奴役他人劳动的工具吗?(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最反对的东西是“奴役”而不是“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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