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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料的公司所有制论稿(法人人权系列)

  公司法人作为“人”,其父是国家登记机关(有时也包括国家审批机关),其母是股东。按照《公司法》,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股东,都不能随意侵犯“孩子”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公司法人一旦产生,就具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人权,就具有生存权和发展权。
  股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所有权四要素中,股权只包括受益权和一部分使用权(使用监督权,也即对使用的管理权),即便是股东直接经营公司资产,但在经营时他已经不是股东而是经理,股东不能对内对外签订生产经营契约,股东要想参与经营性签约活动必须以经理的身份出现。因此,股东参与签约时,不是股东行使股权,而是法人在行使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经营权)。
  董事长不是股东代表而是法人的代表,这在公司法中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条)。
  所以,尽管董事长是由股东(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但当他使用公司的生产资料时,他只代表法人而不代表股东,体现了法人对资产的使用权而不体现股东对资产的使用权。所以,也可以说,股权不包括使用权,
  股权中包括不包括处分权?包括,但有两点:一是单个、少数股权无权处分,要少数服从多数;二是登记监督。所以不象处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那样简单。这是指整体处分。整体处分意味着公司死亡,这是理论上需要深入讨论、立法上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
  至于部分处分生产资料,权利归公司而不归股东。
  任何一个自然人,如果对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没有所有权,就谈不上有独立的人格和人权,他有可能生存,但绝对谈不上有生存权;他可能也有所谓的“发展”(就象一头猪一样,可以从十公斤长到一百公斤),但绝对谈不上是享受了发展权;因而,他也就没有真正的生存和发展。同样道理,公司法人没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不可能真正地生存和发展。因为生产资料是公司法人的身体和生命的一部分。
  自然人虽然由父精母血组成,但在现代民主国家,父母对孩子的身体和生命是绝对不能享有所有权的。公司法人的“父精”就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授权,公司法人的“母血”就是股东投入的资本。公司法人的生产资料作为公司法人的身体,其所有权只能归公司法人自己而不能归国家机关和股东。这就象自然人的身体的所有权只能归自己而不能归父母的道理一样。
  自然人一旦出生,其父母就不能要求他归还骨血,至多可以依法将孩子过继给他人。同样道理,公司法人一经产生,股东就不能要求他退还股份,至多可以依法将股份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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