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成本问题》的负面影响
随着《社会成本问题》被不断地“炒卖”“升值”,它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
第一,《社会成本问题》将经济学引到了玄学的迷宫和不负责任的妄谈。
科斯的信徒在解释产权概念时或者在为产权下定义时,总是越说越玄,越解释越令人费解。中国产权学家在引用科斯及其信徒的言论时,一般也不作解释。正因为如此,所以到目前为止,产权经济学也没有为我们提出一个明确的产权定义。
德姆塞茨说:“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5](P97)
阿尔钦说:“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使用的权利”。[5](P166)
刘伟和平新乔说:“所谓产权,是所有权在市场关系中的体现,本质上,它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财产作为一定的权利所必须确立的界区”。[6](P2)
段毅才说:产权“是两种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责、权、利关系”。[7](P76)
这些都是玄而又玄的命题,然而,越玄却越能蒙人。信奉科斯理论的人正是用一些玄玄乎乎的、半生不熟的经济学语言蒙住了法律学家,又用一些玄玄乎乎的、半生不熟的法律学语言蒙住了经济学家。
西方产权学家及其中国信徒在治学态度上很毛糙,极不严谨。这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推敲不足,语言多病”;二是“题义不清,莫名其妙”;三是“盲目追星,张冠李戴”;四是“道听途说,以讹传讹”。[8]
这种作风与《社会成本问题》的学风有很大关系。这种学风就是不负责任,妄说一气。
第二,《社会成本问题》搅乱了人类历史上的法律成果,阻碍了法学和经济学的良性融合。
经济学和法学的融合应该提高人类对于复杂问题的认识,然而,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恰恰相反,将相邻关系、环境污染等很明白的法律问题完全搅乱了。进而,它也搅乱了一大批经济学家的思维方法。
西方产权学说的另一位代表人物阿尔钦在解释科斯理论、提倡明晰产权时说: “例如,我新栽种的树可能遮挡了你的土地上的光线,你是否有权跨过我的土地呢?如果光照(或光线)的权利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和指定,我们就可以以保护光照或者植我的树的价格来进行谈判”。[5](P177-178)
在这里,阿尔钦的例子实际上也是法律上的相邻关系问题。对于相邻关系上的权利义务问题,法律的规定历来就是明晰的。早在公元前十八世纪,巴比仑的《汉穆拉比法典》对相邻关系就有所规定,罗马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就更加详细和明晰了。现代国家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是非常明晰的,不存在所谓“不明晰”的问题。[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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