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认为,在
宪法里增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也是可以的”,但是要警惕提倡这一口号的人另有用心,不要被那些企图洗钱的人“以及他们的代言人给骗了!”〖杨帆:《也谈“保护私有财产”》,《南方周末》(广东)1999年3月5日,第13版。〗
(五)关于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企业法人具有产权主体资格,这一点在学术界没有争议。但是,在企业法人是否具有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资格问题上,争议却很大。大概有三种观点:
1、企业法人是经营权主体,不是所有权主体,法人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投资者。这种观点和八十年代曾经普遍流行过的两权分离的理论基本一致,认为企业有经营权,投资者享受所有权。
吴易风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的相同之处就在于二者包含的权利相同,即企业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依法处分权,而不包括所有权。所以,把企业法人财产权解释为所有权是不正确的。”〖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国社会科学》(京)1995年第1期,第24页。〗
洪虎认为,企业法人只是财产的控制者,而不是财产的所有者,无论是出资人的投资,还是债权人提供的债务财产,都没有把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企业法人。因此,“不宜将企业法人财产权称为企业法人所有权”。〖洪虎:《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思考》,《中国工业经济》(京)1997年第1期,第8页。〗
不承认企业法人是所有权主体的学者往往将我国法律上没有法人所有权的规定作为自己立论的最重要的论据之一。
2、企业法人和投资者都是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这种观点又叫双重所有权论,或一物二权论。和八十年代流行的“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享受法人所有权,投资者享受终极所有权”的观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杨紫火亘认为,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法人所有,同时又属于全体股东按份共有。〖杨紫火亘:《论公司产权和股东产权的性质》,《中国法学》(京)1996年第2期。〗
宋养琰说,出资者所有权是“小权”,公司法人所有权是“大权”,“大权”既独立于“小权”之外,又凌驾于“小权”之上。“小权”虽然也是所有权,但不能将这个“小权”说成是“终极”所有权。因为:既然没有“初极”所有权存在,“终极”所有权也就无从谈起。更重要的是,强调投资者的“终极”所有权,会使法人所有权名存实亡,使企业法人成为皮包公司。〖宋养琰:《论公司法人制度和公司法人财产权》,《学术月刊》(沪)1996年第11期,第64页。〗
3、企业法人是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许多学者根据所有权和法人制度的基本原理,对这一观点作了充分的论证。
冯根福认为,公司法人财产的唯一所有者是公司法人自己,“而有关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还是股东、经理、员工是公司所有者之争,实际上是一个谁是公司构成‘因素’的问题之争,是一个谁能参与公司法人所有权分配的问题之争。”〖冯根福:《现代公司法人的所有权安排:特征、原则和框架》,《经济学家》(四川)1997年第5期,第41页。〗
吴建斌指出:《
公司法》仅仅确认公司法人财产权,而不确认公司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国家在公司中的投资仍然归国家所有,这难免要“引起法人产权制度的新的混乱”,将大量的公司企业变成合伙企业。〖吴建斌:《构筑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法律基础》,《中国法学》(京)1998年第1期,第31-32页。〗
对于《
公司法》的“全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江平解释说:
公司法草案里本来写的是“法人所有权”,后来才改为“全部法人财产权”的。这不是出于学术上的考虑而是出于政治和意识形态问题的考虑。“这个‘全部法人财产权’从我们搞法律的人来看,它的基本含义仍然是所有权的概念”,“‘全部法人财产权’也包含所有权”〖江平:《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中央党校报告选》(京)1997年第1期,第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