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稗认为,一国的飞机未经许可,进入另一国的领空,一般说来主权国家可以迫降甚至击落。但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能击落进入本国上空的外国卫星和航天飞机。这是因为,在实际上,外层空间不是产权客体,而低层空间和高层空间是产权客体,所有权归主权国家。求稗主张,如果自然人和法人对于低层空间和高层空间只能有利用权而不能有所有权的话,那么对于超低层空间(人们日常生活、生产于其中的空间)可以考虑界定其所有权。〖求稗《产权制度中的若干实际问题》,《扬州税务学院学报》(江苏)1999年第2期。〗
(三)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问题
农村产权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土地问题,对此,产权学者们也给予了一定的重视。
江平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制,从现实看是非常好的制度,但从长远看,还是有些问题的,主要的问题是农民的短期化行为难以彻底避免。是永远搞承包制,还是搞永佃制,还是给农民以土地所有权,这些问题,现在就应当开始思考和研究。〖江平:《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中央党校报告选》(京)1997年第1期,第19页。〗
有些学者则明确主张在农村实行“土地公有,农民永佃”的土地产权制度。以解决农民不愿在土地上加大投入的问题。〖丁建中:《产权理论及产权改革目标模式探索》,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3篇。〗
求稗指出,现在发达地区的农村青年结婚以后不愿意迁移户口,优秀青年不愿意考大学,这些问题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有关。从法律上说,农业人口都是土地所有者,至少是土地集体所有者中的一个原子。每个农业人口都可以享受廉价的宅基地、自留地、口粮地、承包地,在发达地区还享受各种优厚的种田补贴。但是,除了参军以外,户口一但离开原来的村庄,这一切来自于土地的好处就全部失去了,而且没有任何补偿,这就必然要影响到青年的考大学问题和结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革。〖求稗:《产权制度中的若干实际问题》,《扬州税务学院学报》(江苏),1999年第2期。〗
(四)私有财产的
宪法地位问题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近代产生的一个重要
宪法原则,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
宪法和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只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而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产权理论的发展,人们对我国私有财产的
宪法地位问题提出了新的看法。
晓亮认为,我国宪法中应当增强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将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改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否则,不仅不利于吸引外资,而且也不利于“吸引”内资。〖哓亮:《非公有制经济呼唤修宪》,《中国经济时报》(京)1998年6月24日。〗
江平认为,按本质来说,任何人的财产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财产、法人财产、集体财产、国家财产都神圣不可侵犯。但在
宪法上要不要这样写,需要慎重研究。〖江平:《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中央党校报告选》(京)1997年第1期,第20页。〗
黄如桐认为,我国宪法中关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其力度已经足够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问题,但那是执法和司法环节上的问题,与立法上的保护力度没有关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只能宣布“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不需要照搬照抄资产阶级的口号。〖黄如桐:《是否一定要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我国宪法----对一种修改
宪法意见的质疑》,《当代法学》(吉林)1998年第4期,第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