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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理论在中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产权研究综述(法人人权论系列)

  钱津指出,国有资产和政府资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我国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没有将两者分清楚,这也是产权不清晰的表现之一。〖钱津:《论国有资产的产权明晰》,《中南财经大学学报》(湖北)1995年第2期,第26-32页。〗
  祖月、姜得水认为,改革以来,国有企业虽取得了法人之名,却没有法人所必备的独立的财产权之实,企业仍然是负盈不负亏,国家仍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法人产权制度明晰化非常必要。〖祖月、姜得水:《试论我国法人产权制度之完善》,《当代法学》(吉林)1997年第5期,第42页。〗
  2、清晰论。
  高鸿业认为,我国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全民所有,这是明确无误的。即使每个公民能分摊到的产权为数有限,但总比私有制下大多数人民丝毫没有产权要好一些。相反,在私有制下,产权却容易模糊。第一,私有制企业之间相互参股,股权关系越来越复杂,使得每一张股票究竟代表哪些公司的多大比例的产权越来越难以弄清楚了。第二,金融企业利用养老金、保险金等金融资产经营股票,而金融企业对这些金融资产本身并不具有所有权,这就使得它们所经营的股票在产权关系上非常模糊。〖高鸿业:《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当代思潮》(京)1994年第5期,第11-12页。〗
  3、从清晰到不清晰论。
  王兴化认为,在计划体制下,我国的产权关系是清晰的,但在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过渡阶段,国有产权关系模糊了。表现是:第一,企业成了产权主体,使产权主体不再单一;第二,产权关系变动频繁,政府对企业处于“放权、收权,再放权、再收权”的动态循环之中;第三,法律维护产权关系的效力低下;第四,企业之间权利分配不公正、不合理。〖王兴化:《制度约束型经济的改革----国有资产产权制度的市场化变迁》,《天津师大学报》(津)1995年第2期,第26-27页。〗
  (二)关于产权客体的界定问题。
  专门讨论产权客体的文章很少能够见到,但学者们在讨论产权的其他问题时多少还是涉及到了产权的客体问题。
  1、关于客体范围。
  熊继宁认为,财产权的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熊继宁:《走出企业“法人财产权”认识的误区》,《中国法学》(京)1995年第2期,第73页。〗
  求稗认为,产权的客体就是财产,有四类:一是实物财产,包括地产、矿产、房产、物产;二是金融财产,包括货币、债券等;三是知识财产,包括著作、技术发明等等;四是其他无形财产,包括商业秘密、商业名誉(商标和社会形象)、法人名称、网络域名等等。〖求稗:《产权制度中的若干实际问题》,《扬州税务学院学报》(江苏)1999年第2期。〗
  2、权利能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洪虎认为,所有权反映的是一种物权关系,客体不包括无形财产和权利。〖洪虎:《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思考》,《中国工业经济》(京)1997年第1期,第8页。〗
  柳经纬认为,无形财产本身就是权利,如果认为无形财产有一个所有权问题的话,就会出现“权利的所有权”这样同义反复的概念,这显然是说不通的。〖柳经纬:《再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福建法学》(福建)1997年第3期。〗
  汪威毅认为,任何财产都兼有权利和利益两种要素,在概念上和词源上,财产(property)本身就有权利的含义,因此,实物“财产所有权”也可以叫做“权利的所有权”,不存在讲不通的问题。既然如此,无形财产作为权利,当然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汪威毅:《再论公司法人的无形财产所有权》,《福建法学》(福建)1998年第1期。〗
  3、空间、空气、阳光、水源等等公用资源要不要界定为产权客体?
  公用资源人人都可以享用,但在享用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在法律传统上被称为“相邻关系”,并规定了处理和协调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也有这种规定),近年来,这个问题被当作产权问题提了出来。我国学者直接讨论这个问题的不多,但他们在翻译、介绍西方产权学说时,实际上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间接的讨论,认为应当将公用资源当作产权客体看待并界定其使用权。〖参见樊纲:《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职能》,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11月第1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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