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房屋所有人百利鑫应将完好的,能正常使用的物业交付给承租人粤图经营使用。并如期如数地向广州市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粤鹏)交纳管理费,让承租人所承租的物业不至于断水断电,能正常进行经营。1999年2月13日百利鑫与粤鹏签订了《关于交接合群一马路99号至107号商场协议》,该协议规定了管理费的缴交义务人是百利鑫。百利鑫与粤图所签订的两个房屋租赁合同都没有约定管理费由粤图承担,粤图不是管理费的缴交义务人。没有法律上义务,以管理意思为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是无因管理。粤图向粤鹏缴交管理费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所生之债是无因管理之债,百利鑫应当清偿。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百利鑫是租金的债权人,粤图是租金的债务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粤图是债权人,百利鑫是债务人。粤图与百利鑫互债务,债务都是金钱给付性质,且均已到期,只要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行使抵消权,就实现了债的清偿,因为抵消权是一种形成权,它的行使无须征提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粤图已付给粤鹏的管理费合计为235288.08元。
电梯维修养护费的承担两个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第4条规定:该物业之消防,电梯及中央空调之日常维护,专项修理及年度审理验收工作,甲方(百利鑫)委托乙方(粤图)负责管理,经甲方确认之日常及专项维护之开支费用预算,由甲方承担。由此可见,对于电梯的维护和养护、百利鑫已概括地委托给粤图管理,无须每一次委托,因此而生的费用,百利鑫应当予以确认并承担,除非举出粤图存在欺诈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其利益的确切证据,电梯维修养护费合计为8828元。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堤围防护费+管理费+电梯维修养护费=97097.00元+260168.00元+235288.08元=704828。83元(人民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堤围建设费是粤图依法为百利鑫扣缴的;管理费、电梯维修护费的返还请求权的实现是粤图依法行使抵消权达到的。因此,粤图已全面、适当协助地履行了义务,并没有欠如百利鑫(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703508。85元租金,反而为其多付出了钱款。
四、关于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冲突问题
合同的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甚至相互排斥、相互反对时的解决办法的合同法制度安排是: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补充协议》里的条款是非格式条款,因此,这些条款享有制度安排上的优先适用性,除非合同条款因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而被排除外。《补充协议》里的条款没有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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