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异议法官亮出底线:由德克斯与前官员的行为给社会的利润是由股东与德克斯、前官员的客户交易而受的损失来支付的。对此,六位法官的理由仍然是防守性质的:德克斯去调查并公布是揭露欺诈的最好办法,其他方法很难达到效果,“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卡彭特和德克斯案反映了不法获取信息说、滥用信息说和信托义务说在某种程度上的对立。六位大法官注重的是反欺诈的主旨,在更大的公众利益面前有必要也只能忽视小的群体利益,所以连主张不法获得信息说的伯格也站在德克斯无罪的一边;三位法官则坚决维持内幕交易的本意,力图将反内幕交易进行到底。不法获取信息说和滥用信息说虽然各有侧重,但在被告违反的义务不一定拘束于是对交易相对人的义务,包括所谓信托派生义务。这种理论无疑能有效地弥补信托义务说的局限,但是在1990年代之前,一直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确认,这一阶段因而被称为“紧缩时代”,为此,SEC在1980年代后期推动国会制定了一系列成文法以改变最高法院的保守态度。
五、内幕交易归责理论的新近发展
上述SEC推动的立法主要包括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即ITSA),1988年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即ITSFEA)等。其中将对个人刑事罚金的最高限额从1万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直到100万美元。但是,美国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成文法的规定并没有改变普通法有关内幕交易的法律。关键问题在于,法官虽然可以司法能动对内幕交易作出解释,但所有的解释总要符合最初立法的“欺诈”本意 。
1997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在James Herman O′Hagan 案 中,正式确认了不法获取信息说乃至滥用信息说的效力。但是,该判决的侧重仍在于滥用信息说。该案中,被告作为担任一项收购项目的咨询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虽然未参与这一项目但围绕收购要约公布前后买进卖出目标公司的股票,从中获利达430万美元,其手段和查雷拉案、纽曼案如出一辙。本案上诉到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数根据不法获取信息说和滥用信息说判决被告有罪。法院认为,被告为了个人利益,秘密私自利用信息,虽然没有违反他购入证券的相对方的任何义务,但违反了其对信息来源者的义务,因而构成了与证券买卖有关的欺诈性行为。
判决中,最高法院的金斯伯格(Ginsburg)法官认为,尽管在证券市场中信息不平等是必然存在的,但是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的总体运作是有害的,而不仅仅是损害特定人。这一判决也正式确认了SEC所制定的规则14e-3(a)的合法性。可以看出,不法获取信息说和滥用信息说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殊途同归,但前者因为始终要面对信息获取本身的不法性,因而易于又回到信托义务的老路上去;而滥用信息说则对于“公开或不作为义务”作出了演进式的诠释,与其相比,吸收了不法获取信息说和信托义务说的合理因素,实质上更符合法理。美国近50年的对内幕交易归责理论的演进,经历了松紧程度先后变换的过程,本质的发理变化可能是对内幕交易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包括主体)的侧重不同,这也反映出内幕交易立法本身在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难度。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