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法学界对法律层次论将会做出何种反应?
根据以往发表新理论、新观点的遭遇,笔者预计法学界可能会做出以下一些反应:
反应之一:这小子,哪儿的?是硕士还是博士?留过洋没有?他懂几门外语?他读过西方法学家们的名著吗?他竟敢否定多少年来一直流行的概念,真是不知天高地厚!
在一些学者的潜意识里面,提出新观点是领导人和外国人的责任,中国学者的责任就是论证或叙述领导人和外国人提出的新观点和新概念。作为一个中国学者如果一定要提出新观点和新概念的话,那只能在书的最后小心翼翼地、拐弯抹角地提,哪有在书的一开头就提出新观点加以论证的呢?哪里能够从头到尾都是新观点呢?
只有借用领导之口说出新观点、新概念来,然后再去论证、阐述,那才是窍门;只有等外国人将新观点先提出来,然后再去评述、借鉴,那才是捷径;读书人不能瞎咋呼。笔者的法律层次论不合窍门和捷径,所以不过是瞎咋呼罢了。
反应之二:年青人想在理论上搞点儿创新,精神是好的,是应该肯定的,但是要严谨,要扎实,要谦虚,不能冒冒失失的,让人家笑话。所以,建议再考虑考虑,再完善完善,不要急于否定别人的东西。……这个……,……你说呢?……
笔者五十年代吃过糠,六十年代扛过枪(全民皆兵时的木枪),七十年代负过伤(干农活时粗手笨脚所致),八十年代入过党,九十年代想经商。忍饥挨饿,喷血流汗,经磨历劫,饱经风霜,枝如铁,干如铜,肉未老,皮也老了;胃未老,心却老了。但有些人偏喜欢把你当小青年看待,又有什么办法呢?但愿能够再年青一次!
反应之三:这家伙有两下子哎,你看,还有不少新观点呢。指导老师是谁呀?这家伙搞学问是个什么路子?哼——,野路子!
这种反应比前几种反应好多了,笔者受宠不少。笔者搞学问确实走的是野路子,比谁都野。孔丘先生搞学问也是野路子,不过,孔先生虽无师承,但毕竟有学长老聃(李耳)先生指点。德国学者Friedrich Engeis先生搞学问也有点野路子,不过,他虽未读过大学,但却有权威朋友Karl Marx 先生帮忙。笔者一无师承,二无学长指点,三无权威学友帮忙,就更加需要走野路子了。
反应之四:不通顺,不通俗,不好懂。
不好懂也许是事实,但原因绝不是笔者的理论有多么深奥。笔者的所有文章,任何一个合格的高中生都能看懂。学者中之所以会有人觉得不好懂,是因为本书缺少股气。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毛泽东先生曾经发表过一篇名叫《反对党八股》的文章,系统地论述了当时的八股风气。那时的八股之风只是在共产党内的某些作者中流行。而现在,不仅在作者队伍中盛行八股之风,而且在编者和读者之中也股风拂拂,股气冒冒。文稿不带点股气,编者不愿编,读者不愿读。
在形式上,股气的要求是:有多少多少篇,多少多少章,多少多少节;还要有领导题词,专家审稿,名人作序;此外,还要加上前言、后记、参考书目什么的。这些形式股如果少了一股就算不完美。
在内容上,股气的要求是:首先用几万字的篇幅谈谈概念、方法、对象、原则、指导思想;再用几万字的篇幅对各个阶级、各个国家、各个学派的代表人物就同一问题的不同看法进行一次全面的介绍和分析;再用几万字的篇幅叙述一下革命领袖和党国领导人的重要论述;再用几万字的篇幅介绍一下国内外学者的有关争论;再用几万字的篇幅深入分析一下诸如“肉包子和菜包子的名称不同,肉包子和菜包子的读音不同,肉包子和菜包子的写法不同,肉包子和菜包子的内馅不同,肉包子和菜包子的味道不同,肉包子和菜包子的服务对象不同”等等重要区别;最后,再用几千字、万把字的篇幅谦谦虚虚地、小心翼翼地谈谈自己的观点。根据这样的“股份制”写出来的书就是好书:观点正确,立场坚定,原则性强,资料丰富,功底扎实,论述充分,分析透彻,还又有自己的观点。对这样的好书,编者愿意编,读者乐意读。因为编辑或者阅读这样的书既安全又能消磨时间,既节省脑筋又能获得新观点。
笔者的法律层次论,从形式到内容,都不符合“股份制”的要求,所以肯定会有人觉得不好懂。
反应之五:没什么东西, 无非是说法律可以分成几个层次,无非是说jus civile应当翻译为礼。这么个小问题,小发现,也故弄玄虚,洋洋洒洒地写了好几万字!
法学界大有希望的后生们,可能会有这第五种反应。笔者嫌某些先生股风拂拂,股气冒冒。而后生们又有可能指责笔者股风荡荡,股气滚滚。这实在是一件大好事。
法学界可能还会有其他反应,但笔者不想再揣度了。
至于西洋学者和东洋学者会怎么看,笔者就不得而知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西洋人和东洋人学中文的积极性肯定没有中国人学西洋文和东洋文的积极性高,至少不那么狂热。所以,西洋人和东洋人能不能看到笔者的法律层次论,恐怕还很难说。
101、笔者对本书的自信怎样?
笔者没有拿破仑先生那样自信,不会认为法律层次论的价值是任何力量也动摇不了的,不会认为法律层次论的价值将是永存的。
笔者自信,法律层次论虽然不可能很快被社会接受,但最终会得到承认,这只是个时间问题。
然而,笔者认为,法律层次论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人们还不愿意接受法律层次论之时。一旦法律层次论被公认,它的价值也就基本消失了。所以,笔者既希望法律层次论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又不希望这种承认来得太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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