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先生弑兄图嫂、奸娘欺妹,非礼坏礼,登峰造极。可是,多如牛毛的礼对杨广先生又如之奈何?礼大呢?还是权大呢?
李隆基先生知礼犯礼、制礼犯礼、执礼犯礼,夺孙之母、霸儿之妻,娶有夫之妇杨玉环女士为己妾,非礼不同一般。可是,当时的审判官们不罚李隆基却刑杨玉环。礼大还是权大?
论据之五,在人们的常识中,礼也时常被当做法律看待。
一个男人欲对一个女人图谋不轨,这种行为如果被一个现代绅士发现,当然会大叫一声:“不要犯法”!如果被一个古代大侠发现,则会大叫一声“休得无礼”!这个常识说明什么呢?说明礼就是法,礼等于法,礼属于法。
论据之六,《中国大百科全书》也不得不承认礼就是法。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礼的解释是:“封建时代维护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准则。礼既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这个解释与法律层次论对礼的解释有很大、很多的不同之处,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礼就是法,礼属于法。
011、礼与道德是什么关系?
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的礼中包含了许多道德规范,也包括了一些法律规范。因此,如果说礼中有法是讲得通的,说礼就是法却是讲不通的。
笔者认为,法和道德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们要想在法律文件中将两者完全分开是很困难的。在现代法律文件中,同样也可能包括一些道德性的条款。只要一个法律文件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规范,我们就不能说这个文件不是法律文件。中国古代关于礼的文件中包含了较多的道德性条款,只能说明古人在立法技术、立法技巧方面还比较落后,而不能说明礼不是法而是道德。
012、礼和礼貌是什么关系?
顾名思义,望文生义,礼貌就是礼的外貌。
客人要进主人的房间,应当先敲门,不敲而入就是不礼貌。敲门看起来好像只是一个礼貌问题,实际上却是所有权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现。而权利义务关系正是礼的关系。丈夫进妻子的房间可以不敲门,这种不敲门之所以不被认为是不礼貌,是因为夫妻对房间有共同的所有权,而这种共同的所有权也属于礼的范畴。所以说,礼貌就是礼的外部的、表层的要求,是礼的外部表现,是礼的外貌。
013、礼和仪以及礼仪是什么关系?
仪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表达感情的一种行为方式。确立这种行为方式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人与人之间通过协商设定,另一种是由国家的立法——礼——来确定。由礼规定的仪就是礼仪。不是由礼规定的仪,只要礼不禁止,也可叫礼仪,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礼仪。规定仪的法律规范也是礼,可以叫仪礼,或者叫仪法。仪礼是礼的一部分,仪法是法的一部分。不能将仪同礼仪混为一谈,不能将礼仪同仪礼混为一谈,更不能将礼和仪混为一谈。
可惜,早在孔丘先生的时代,就有人将礼和仪混为一谈了,甚至将礼和礼物混为一谈。
请看《左传》中的一个故事:
“公如晋,自郊劳至于赠贿,无失礼。晋侯谓女叔齐曰:‘鲁侯不也善于礼乎?’对曰:‘鲁侯焉知礼!’公曰:‘何为?自郊劳至于赠贿,礼无违者,何故不知?’对曰:‘是仪也,不可谓礼。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今政令在家,不能取也。有子家羁,弗能用也。奸大国之盟,陵虐小国。利人之难,不知其私。公室四分,民食于他,思莫在公,不图其终。为国君,难将及身,不恤其所。礼之本末,将于此乎在,而屑屑焉习仪以亟。言善乎礼,不亦远乎?’”④
从上述记载中可以看出,鲁侯和晋侯已经将礼与礼仪混为一谈了,只有女叔齐先生对礼和礼仪的区别保持着清醒的认识。女叔齐先生将礼视为法律和法制是很高明的。
孔丘先生曾经告诫说:“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⑤
这一告诫表明,在当时已经有好多人将礼和礼仪、礼物混为一谈了。
按照礼法的规定举行埋葬死人的仪式,中国人称为葬礼,日本人称为葬式。发明“葬式”这个东洋中文、大和汉语的日本人倒是深谙礼和仪的区别。
014、宪的最高层次性与礼的中心地位之间有无矛盾?
宪的最高层次性体现在宪的原则性、指导性、协调性和革命性上。所谓原则性是指宪并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所谓指导性是指宪对礼、罚、刑的制定和施行起指导作用;所谓协调性是指宪对礼、罚、刑相互之间以及各个层次内部的矛盾起协调作用;所谓革命性是指宪的变革不是渐进的,往往带有革命的性质。
礼的中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社会生活中具体的权利义务规范都是由礼规定的;②礼法规范的数量多,礼的部门分得细;③只要不和宪相抵触,礼的制定和实施不一定要有明确的宪的根据;④在同一个法律体系中,礼的发展变化对宪有反作用,礼的渐进可能引起宪的革命,革命后的宪又要指导礼的发展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