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再大,也不可能掩饰自身的缺点,随着法律科学的发展,随着法律层次理论逐步被社会所接受,拿破仑先生的礼法体系就会逐步被人们抛弃,《拿破仑法典》也将成为历史。
008、为什么说《苏俄民法典》只是一部“基本经济法规”而不能算是一部礼法法典?
打个比方说,北京大学是一所综合性大学,它包括二十多个文理各系,还包括商店、医院、理发店、储蓄所、书店、邮局、工厂等非教学机构。如果将这些非教学机构全部从北京大学划分出去,北京大学还是北京大学,甚至是更名副其实的北京大学。但是,如果在将非教学机构分离出去的同时,也将法律、政治、历史、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系分离出去,而仅仅留下一个经济系,那么北京大学也就不成其北京大学了,至多只能叫经济学院。《拿破仑法典》中保留了经济、婚姻家庭、诉讼等多个法律部门,所以还可勉强叫礼法典。而《苏俄民法典》只保留了经济法这一个部门法,这就像北京大学只剩下一个经济系一样,当然不能叫礼法法典而只能叫一部“基本经济法规”。
009、重新起用礼与孔丘先生的复礼有何区别?
孔丘先生是主张复礼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他用已经过时的周礼作为行为准则来衡量以至抨击现实政治,要求恢复周朝的礼治。
其二,他教导他的学生要“克己复礼”。说“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③
孔丘先生为复礼而奔波劳碌,终其一生。但总的看来,他的复礼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非学术性,二是有选择性。孔丘先生的复礼是要恢复周礼所确认的制度而并非要恢复作为法律体系和科学体系的礼,这就叫非学术性。此外,孔先生也并非要恢复周礼中的所有内容,他主要想恢复周礼中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政治内容。在教育制度方面,孔丘先生其实是一个破坏周礼的人,他创办的私学,他倡导的“有教无类”,都是对周礼的革命。
法律层次论主张重新起用礼,只是要起用作为法律框架和学术概念的礼,并非要恢复什么周礼、秦礼、晋礼、唐礼,与孔先生的复礼完全是两码事。就是说,法律层次论只是要恢复礼这个“酒瓶”,并不主张“饮用”封建礼制、礼教那些“老陈酒”。
礼这个瓶子里面究竟应当装什么酒,那只能由立法者说了算,学者恐怕是无能为力的。
010、为什么说礼就是法?
本书第二部分从三个方面论证了礼的法律性质。有的学者指出,那些论据只能证明周礼是法而不能说明礼就是法。那么,说礼就是法到底有没有充分的论据?
笔者以为,说礼就是法是有充分根据的。
论据之一,周礼是法。
周礼在礼的五千年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时间上,它承前启后;在空间上,它波及中外。所以说,“周礼就是法”虽不能等同于“礼就是法”,但却能成为礼就是法的重要论据之一。
论据之二,从法是法律科学的基本概念这一基点出发,不管我们如何给法下定义,不管我们用什么理论来解释法,法都适用于礼,都能包容礼。
德国有些学者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从这一解释出发,法包括了礼,礼属于法。因为,中国历史上的礼正是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的体现。
规范法学派认为,法是社会规范。从这一定义出发,法包括了礼,礼属于法。任何一个中国古代史学者都会承认中国古代的礼是中国古代的社会规范。
自然法学认为,法是正义的体现。从这一解释出发,法包括了礼,礼属于法。因为任何一个制礼、学礼、执礼、守礼、护礼的中国人都不会否认礼是正义的化身,都不会否认礼是天道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这一解释出发,法包括了礼,礼属于法。因为我们谁也不能证明礼不是上层建筑,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维辛斯基法学派认为,法是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一定义同样也适用于礼。
阶级斗争法学派认为,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这一解释同样也适用于礼,因为“礼不下庶人”最明显不过地体现了礼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性质。
总之,不管用什么理论解释或定义法律,这种解释或定义都适用于礼,都能包括礼。
论据之三,法的特点就是礼的特点。
人们常说,法有原则性,也有灵活性。礼同样也兼有原则性和灵活性两种特性。在《儒林外史》第四回里,张静斋先生对范进先生说:“礼有经,也有权”。所谓经,就是原则性;所谓权,就是灵活性。
人们还说,法不能责众。礼能责众吗?同样也不能,任何一种礼都不可能长期同大众作对。
人们又说,徒法不能自行。那么,徒礼能够自行吗?当然不能。
论据之四,法的难题就是礼的难题。
人们常问:法大还是权大?将这个问题中的法字换成礼字,仍然是个问题。在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上,是礼大呢?还是权大呢?这个问题同样也说不清楚。
据《论语·述而》记载,鲁昭公娶同姓女子为妻,明显地违反了周礼关于“同姓不婚”的规定,孔丘先生对此敢怒不敢言,礼大呢?还是权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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