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学者认为,不能用礼取代“民法”,否则,一百多年来浩如烟海的“民法”学著作将不好处理。
笔者以为,一百多年来“民法”学著作确实浩如烟海,但并非不好处理。可以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有些“民法”学著作名为“民法”,但实际内容却是关于法律的一般理论问题,这些著作应当作为法学基础理论对待。
有些“民法”学著作名为“民法”,但主要内容、大部分内容却是法律部门问题。这类“民法”著作可作为部门法学对待。
有些“民法”学著作中的某些部分是“纯粹民法”,对于这些“纯粹民法”,除了个别闪光的珍珠外,则应当当做法学历史上的教训存入历史档案。
005、能否举例说明现行法学各学科对某些法律问题各不问津的现象?
对于现行法学中各学科之间互争地盘的现象人们是比较熟悉的,而对于各不问津的现象人们似乎不太熟悉。
各不问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罚错领域里。公路上、大街上到处可见罚款的标语和执行罚款的执法者,但是,现行法学中有哪个学科专门关心过罚款问题?
罚款问题在法学各学科之间无人争抢、无人问津的现象也说明了将罚错法确认为法律的一个层次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006、为什么说《拿破仑法典》是个四不像?
《拿破仑法典》对于社会发展的实际意义是不可抹杀的,它的革命精神和科学精神影响了全世界,促进了人类文明的发展。
《拿破仑法典》对于法律的历史发展也是功不可没的。它主要在礼的层次上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了《周礼》和《国法大全》中宪、礼、罚、刑杂糅过多的弊病。而从《拿破仑法典》问世以来,法律体系就明显地呈现出
宪法、礼法、
刑法三大层次的格局。
以上都是《拿破仑法典》的贡献。
那么,为什么又要说《拿破仑法典》是个四不像呢?这是因为:
第一,《拿破仑法典》仍然保留了古代法典的那些包罗万象的痕迹,仍有许多其他层次的内容。比如,该法典第一条至第三条关于法律效力及其范围的规定明显属于
宪法的范畴,第
四条关于拒绝审判罪的规定则属于刑罪法的范畴。所以,它还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属于礼的层次法。
第二,《拿破仑法典》不是一个部门法。因为它包括了经济、婚姻家庭、诉讼等多个法律部门的内容。
第三,《拿破仑法典》关于财产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很全面、很具体,但对诉讼关系的规定就很不全面、很不具体。因此,该法典通则不像通则,细则不像细则。
第四,同《周礼》、《国法大全》比较,《拿破仑法典》所包括的法律部门显然太少,缺少政治、文化、教育、宗教、军事等诸多部门。因此,该法典还算不上一部完整的礼法法典。
007、《拿破仑法典》能否永存于世?
拿破仑先生曾经不无得意地说:“我的光荣不在于赢得了四十多个战役的胜利,滑铁卢会摧毁所有这些胜利……。但是,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能够永存的,是我的Code Civil”。
然而,法律发展的历史将会证明,拿破仑先生对他的法典过于自信了。
《拿破仑法典》不可能是永存的,历史的辩证法将会证明这一点。除此之外,该法典自身的体系所存在的缺陷也早已使它显示出了不能永存的迹象。
拿破仑先生是一个伟大的政治家、军事家,但毕竟不是一个伟大的法学家。在《拿破仑法典》颁布之前,中国古代早已有了礼、刑分立的传统,法国大革命的先驱们也已经为拿破仑先生留下了
宪法法典的遗产。因此,《拿破仑法典》中较少有
宪法和
刑法的内容并不是、至少不完全是拿破仑先生的功劳。拿破仑先生在制定礼法典时并未意识到礼是一个单独的法律层次,也没有意识到应将礼和罚、罚和刑分离开来,更没有意识到礼法法典作为层次法法典应当包括所有的法律部门。这些缺陷使得《拿破仑法典》产生了许多副作用。该法典的地位越是被抬高,它的副作用就越强、越难以克服。《周礼》和《国法大全》都是包括所有法律部门的,而从《拿破仑法典》开始,礼法法典的部门就越来越少了,最严重的便成了“半部基本经济法规”。拿破仑以后的法学家们从来没有考虑过制定罚错法法典的问题,这也与《拿破仑法典》的巨大影响有关。人们的潜意识总是这样认为:“你看,拿破仑都没有搞什么罚错法法典,我们干吗要出那个风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