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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法论(3)

无民法论(3)


刘大生


【关键词】宪;礼;罚;刑。
【全文】
  法律层次论
  ——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
  著作者:刘大生
  出版者:天津人民出版社
  版 次:1993年5月第1版
  书 号:ISBN 7-01569-9/D·182
  责 编:张素梅
  第三部分
  泛论:法律层次理论的后果及其他
  本书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曾经以《法律层次论(纲要)》的名义印崐送给一些学者作先期交流,以征求意见。一年多的先期交流表明,法律层次理论对以往的法学理论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引起了一系列的理论后果。为了回答已经遇到和可能遇到的各种质疑或者质难,现在以问答的形式对法律层次理论与现存法律、现存法学的关系做一些较为广泛的、不拘形式的论述,作为本书的第三部分:泛论。
  参加先期交流的学者有: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李鸣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教研室徐平女士,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王锦亚硕士,江苏省江都县第三中学王春先生,甘肃省兰州市委党校张竹英女士,南京大学历史系陈志瑞硕士,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江海学刊》编辑部张春莉女士,《福建法学》主编游劝荣先生,江苏省司法学校张莉莉女士,江苏省委党校凌金坤先生、刘小兵先生、邢才先生,等等。
  001、法律层次理论究竟有什么具体的和实际的意义?
  在《总论》中,笔者将法律层次理论的意义归结为两点,即认识作用和对立法的指导作用。这是从一般的、抽象的意义上讲的。如果从具体的、实际的意义上讲,法律层次理论的意义当然不止两点,而是多方面的。
  法律层次理论的根本意义在于,它将帮助人们认清法律体系的本来面貌,使法律体系的理论更符合实际,更接近于科学和真理。这将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立法体系、司法体制等诸多方面引起一系列的变革。
  从学科建设方面来说,现行的法律学学科完全是由法律部门理论指导的,存在着学科之间界限不清、互争地盘或各不问津等不良倾向。有了法律层次理论的指导,我们将建立起纵横交错,分工合作,不推不让的法律学科体系。比如,经济法学和jus civile法学之间就再不要争地盘了,因为根据法律层次理论,它们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和jus civile——并不是部门竞合关系,而是纵横交叉关系。明确了研究对象的关系,学科的关系自然就能理顺了。所以说,法律层次理论对于学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专业设置方面看,法律层次理论也是大有可为的。比如,北京大学法律系目前设有三个“基本”专业:国际法学专业、经济法学专业和法律学专业①。这种设置是很不合逻辑的,因为国际法学和经济法学都属于法律学。
  引入法律层次理论以后,可以考虑在高等法律院系设立四个真正的“基本专业”:宪法学专业、礼法学专业、罚错法学专业和刑罪法学专业。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再设立若干个部门法学专业,如外交法学专业、经济法学专业、行政法学专业、文化法学专业、家庭法学专业等等。
  法律层次理论对于立法体系也将产生重大影响。从《拿破仑法典》到《苏俄民法典》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究竟什么是jus civile,人们越来越糊涂了。《拿破仑法典》是个四不像,《苏俄民法典》则成了一部“基本经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则似乎成了“半部基本经济法规”。这些都是因为没有法律层次理论造成的。有了法律层次理论,明确了礼是一个法律层次,我们就可以从容制定一部真正的礼法大全或礼法法典了。此外,法律层次理论还可能导致罚错法法典的产生,改变罚错行为无典可依的局面。
  法律层次理论还将对司法体制产生影响。以中国为例,现行法院一般设有刑庭、民庭、经济庭、行政庭、婚姻庭等等。刑庭、民庭是层次庭,经济庭、行政庭、婚姻庭等似乎是部门庭。各庭之间的职能划分并不是十分科学,老百姓告状往往不知道该进哪个庭。比如,一桩婚姻纠纷的官司是进婚姻庭还是进刑庭,当事人是难以确定的。或许有人会说:“这很好办,构成犯罪的就进刑庭,不构成犯罪的就进婚姻庭”。但是,请读者注意,在法院审理之前,当事人又怎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呢?正因为如此,法院各庭之间的相互推诿现象就不是罕见的。同一件案子,刑庭可能说:“这不是犯罪,你到其他庭去吧”!其他庭可能说:“这已经构成犯罪,你到刑庭去吧”!这一类的相互推诿很不利于法制建设。
  根据法律层次理论,将来法院可设立三种法庭:是非庭、罚错庭和刑罪庭。三个庭实行流水作业,任何案件都可先由是非庭受理立案,再分层次逐层审理。这样就没有推诿的余地了。另外,也可考虑不设层次庭而只设若干个部门法庭,但每个部门庭则要根据法律层次相互关系的理论进行一条龙服务。比如,凡是税收方面的案件都由税务法庭受理,凡是婚姻方面的案件都由婚姻法庭受理,是罚错还是刑罪皆由一个庭一揽子完成②。这些虽然都是设想,但也可以看出,法律层次理论对司法体制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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