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将法律体系比作一幢住宅楼的话,那么
宪法、礼法、罚错法、刑罪法就相当于楼的四个层面,政治法、经济法、文化法、家庭法等等部门法就相当于楼的若干单元(门洞),法律规范就相当于楼内的各个房间。任何一个房间都具有层次性和单元性两种属性。同样,任何一个法律规范也都具有层次性和部门性这两种属性。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婚姻家庭罪的规定,在层次上属于刑罪法,在部门上则属于婚姻家庭法。
可见,法律层次与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立体交叉关系。
六、法律层次与立法体系
既然法律层次与法律部门是一种立体交叉关系,那么,在国家的立法实践中,是按照层次的体系还是按照部门的体系来构建立法体系?笔者觉得,可作以下几种选择:
①纯粹部门立法。即颁布若干部部门法法典,每部法典中都包括宪、礼、罚、刑四个层次的内容,而不再颁布
宪法法典、刑罪法法典等层次法法典。
②纯粹层次立法。即按法律的四个层次分别制定内容全面完整的
宪法法典、礼法法典、罚错法法典和刑罪法法典,每部法典都包括所有的法律部门,而不再制定政治法、经济法、家庭法等部门法法典。
③混合立法。即既制定层次法法典又制定部门法法典。每个层次法法典中都基本上包括所有的法律部门,每个部门法法典中都基本上包括所有的法律层次。
④以部门立法为主,以层次立法为辅。即制定若干部跨层次的、但不一定是全层次的部门法法典,再制定一两部内容并不全面的层次法法典对内容也不全面的部门法法典加以补充。
⑤以层次立法为主,以部门立法为辅。即制定四部内容基本全面的层次法法典,再以若干个单层次的部门立法以及个别跨层次的部门立法作为补充。
笔者赞成第五种选择方案。因为只有第五种选择才是可行的、节约的和合乎逻辑的。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层次之间的界限比之法律部门之间的界限要清晰得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上都更容易划清楚。因此,按层次立法比按部门立法更方便。
第二,法律层次基本稳定,法律部门则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细。部门立法的稳定性赶不上层次立法的稳定性。因此,立法体系应当以层次立法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