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洪申、何浪二位先生将经济法划分为“基本经济法、部门经济法和单行经济法规三个基本层次”⑥。在这里, 基本经济法与部门经济法的界限是法律规范的性质,而第三层次同其他层次的界限则是法律文件的形式或名称。可见,同王学辉先生一样,洪申、何浪二位先生的层次划分标准也是不严格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层次又怎样划分法律层次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认识:
①法律层次应当是法律规范的分类而不应当是法律文件的分类。法律文件的分类属于法的渊源理论所要解决并且已经解决的问题,不需要法的层次理论来解决。
②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和程度不是单一的,为了用不同的方式调整不同程度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必须有所分工。这种分工使得法律有了层次性,因此,分工是法律层次存在的关键,也是我们理解法律层次的关键。
③看一个法律规范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不是看它写在哪一部法律文件中,而是看它调整了哪一部门的社会关系,这是人们公认的原理。同样道理,看一个法律规范属于哪一个层次不是看它写在哪一部法律文件中,而是要看它用什么方法调整了什么程度的社会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给法律层次下这样的定义:作为客观存在的法律层次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因方式分工不同而形成的类型;作为术语的法律层次是人们对用不同方式调整不同程度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形成的法哲学范畴。⑦
二、法律层次理论的意义
建立法律层次理论至少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1. 认识作用。我们可以根据法律层次理论对以往的和现行的法律作一次新的认识,从新的角度进行分解和归类,从而进一步繁荣法律科学。
2. 对立法的指导作用。关于法律分类的理论是指导立法的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由于在法律分类的理论上遇到困难而使立法工作发生困难的事并不罕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机关早在五十年代初就打算制定一部“民法典”,但由于“民法”与经济法的界限难以划清而至今未能如愿。如果法律层次理论能够解决法律部门理论所解决不了的问题,那么对于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无疑是十分有利的。
三、法律共有几个层次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结成了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家庭等社会关系。人们要在这些关系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将这些关系规范化,变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就形成了法律在逻辑上的第一层次,即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要遵循的法定的行为规则。中国古代的姬旦先生及其前辈将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命名为礼。“来而不往非礼也,往而不来也非礼也”这句成语形象化地反应了礼的真谛——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权利义务。
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需要礼,但不能“公说公有礼”,“婆说婆有礼”,一人一个礼。礼必须遵循一些公认的、统一的原则。因此就产生了法律的另一个层次。人们通常将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称为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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