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 法律层次论与朱熹先生的德、礼、政、刑理论有何区别?
092 王安石先生的法律理论中有何闪光的思想?
093 法律层次理论如何看待“法律规范三要素论”?
094 法律规范究竟有没有构成要素?
095 法律是行为规则的总和吗?
096 为什么用大量篇幅论礼?
097 法律层次论为何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才产生?
098 创作法律层次论的条件和动力是什么?
099 能不能谈一谈法律层次论的构思过程?
100 法学界对法律层次论将会做出何种反应?
101 笔者对本书的自信怎样?
102 构思十年、创作三年的学术专著为何才十万字?
第一部分
总论:法律层次的基本问题
法律层次理论并没有多少深奥的道理,读者在阅读了《法律层次的基本问题》以后,也就了解了法律层次理论的所有问题。如果不想同笔者展开讨论或者辩论的话,一般不需要再阅读本书的分论和泛论部分。
一、法律层次的概念
在现行的权威的教科书和工具书中,找不到法律层次的概念。法学家们在描述法律体系时,只进行法律部门的划分而不作层次的分析。③
法律层次这一术语只是近来才在一些地方性刊物上被一些暂时还不太出名的学者偶尔使用。但是,这些学者没有说明划分不同法律层次的标准是什么,因而在划分法律层次时显得不严谨。④
例如,王学辉先生主张将法律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
宪法,第二层次是行政法、经济法、
刑法、“民法”等“部门法”,第三层次是不好划入法律部门的“所有综合性法规”。⑤
显然,王学辉先生的这种划分没有严格的标准:
宪法与其他法律在层次上的界限是法律规范的性质,第三层次与其他层次的界限却不是法律规范的性质而是法律文件的形式或名称。其实,在所谓综合性法规中,就综合性法规的整体而言,可能是部门的综合,也可能是层次的综合,甚至有可能既是部门的综合又是层次的综合。怎么能将所有综合性法规统统划入第三层次呢?
再者,就综合性法规中的具体法律规范而言,完全不存在“不好划入法律部门”的问题。法律规范的“门籍”不同于人的国籍,人的国籍需要法律确认,而全人类又没有一部统一的
国籍法,这就使得一部分人有可能成为无国籍的人。然而,法律规范的“门籍”不需要法律规定而自然存在。一项行为规则如果没有法律上的“门籍”那就说明它还没有被纳入法律体系,就不能算法律规范。怎能以“不好划入法律部门”为理由将“所有综合性法规”统统划入第三层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