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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与法治国家

  需要建立统治信用。公布刑法,明确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什么是轻罪,什
  么是重罪,什么罪该判什么刑,什么罪不该判什么刑,并要求官吏严格执行,如此
  等等,就是建立统治信用的重要途径。从历史上看,刑法越明细,执行越严格,统
  治威信就越高,反之亦反之。统治威信可以称为“信威”,它和“慑威”一起构成
  统治权威。人治国家以慑威为主,法治国家以信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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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左传·昭公六年》。
  ②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早期儒家反对公布刑法,反对还处于萌芽状态的罪刑法定主义,一方面是因为
  他们惧怕民众从罪刑法定中获得某种自由,从而加大统治难度;另一方面也是因为
  他们没有认识到公布刑法可以提高统治权威的统治原理。
  当子产、赵鞅铸刑鼎的时候,孔子表示坚决反对,可是,秦以后的儒家人物则
  积极参与起草、制定、公布、注释、宣传、执行成文的刑法了。儒家对成文刑法
  度的变化说明什么呢?是不是后代儒家背叛了孔子,不再反对个人自由了?显然不
  是。是不是成文刑法失去了“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①的功能?也
  显然不是。是不是后世儒家不再坚持“贵贱不愆”,不再反对“贵贱无序”了?也
  显然不是。根本原因是,公布成文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罪刑法定,有利于提高
  统治威信,加强统治权威。所以,后世儒家不得不顺应历史,彻底改变孔子
  对成文刑法的态度。所以,秦以后,中国历史上的刑法典都是儒家人物主持制定的。
  除了具有提高统治威信的价值以外,罪刑法定还蕴涵着解放法官、提高司法工
  作效率的价值。不难想象,在“不预设法”的年代,“临事议制”是多么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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