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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与法治国家

罪刑法定与法治国家


刘大生


【关键词】法治;反对罪刑行政化;反对行刑附加。
【全文】
  
  
  1997年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不仅仅是一个刑法原则,而
  且还是一个重要的宪法原则(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关于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的规
  定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全面实施罪刑法定原则需要进行各方面的体制改革。
  罪刑法定的制度构造显然不能就刑事而刑事,就司法而司法。它需要相应的行政制
  度、政党制度、立法制度、新闻制度、宪法监督制度相配合,而这些方面的现有制
  度与罪刑法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不相协调的地方。因此,在推进罪刑法定的过
  程中,不仅要引起我国刑法制度的重大变革,而且也必将导致我国立法制度、司法
  制度、行政制度和法制观念的重大变革。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历史进程中,罪刑法定原则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罪刑法定的价值蕴涵
  罪刑法定原则所蕴涵的基本价值大约有以下几个方面:保障个人自由;保障社
  会利益和社会公正;建立统治权威;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等等。
  罪刑法定原则的对立物是罪刑不确定原则,主要有两重表现:一是不公布规范
  的成文的刑法典;二是虽然颁布刑法典但保留罪刑擅断制度和类推制度,给官僚机
  关留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其目的都是为了严格限制老百姓的
  自由。在罪刑不确定原则下的刑法其实是制约老百姓的陷阱、绊马索,甚至是地雷
  阵。
  古人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观点,其实就是将刑法当做地雷看待的。
  地雷埋在老百姓的周围,但不让老百姓知道地雷的具体方位,这样老百姓因为害怕
  踩上地雷,就不敢乱说乱动,就会规规矩矩地听统治者的话。因此,在罪刑不确定
  原则下,老百姓没有自由可言。
  与罪刑不确定原则相反,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颁布完备的刑法典,反对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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