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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馆事件”与中国刑法

  音》的说法要客观一些。笔者以为,“意外事件”是绝对不可能的,“误炸”也仅
  仅是可能性之一,而且是极端小的一种可能性。北约如果坚持“误炸”的观点,就
  应当拿出充分的证据来。
  即便是“误炸”,也是过失犯罪,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关责任人员也应当
  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裁。
  0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防火、决水、爆
  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
  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约如果有证据充分证明是“误炸”,肇事者就构成过失爆炸罪,就应当被判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这里的“希望”和“放任”又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美国用导弹袭击拉丹在
  阿富汗的“据点”,对于拉丹的生命是直接故意,对于阿富汗的主权是间接故意。
  在“使馆事件”中,北约如果说是为了危害访问中国使馆的某一位南斯拉夫的
  人士,那么对中国使馆的危害就是间接故意。如果不是为了危害南斯拉夫的任何人
  而袭击中国使馆,那么就纯粹是直接故意。
  从目前的材料看,北约没有公布任何可以作为“理由”的借口,因此它的行为
  是直接故意无疑。
  0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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