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馆事件”与中国刑法
刘大生
【关键词】使馆事件;责任;中国
刑法。
【全文】
1999年5月8日,北约部队用导弹袭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大使馆,严重危害了中国的国家安全、财产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这一事件在全世
界引起了强烈反响,美国及其北约盟国受到了强烈谴责。然而,这一事件与中国刑
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却被国内外舆论所忽视,这是一件遗憾的事。本文试图弥补这一
缺憾。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所谓“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一般是指国家元首和外交官等享有豁免权的行为
主体的犯罪行为除外。这类规定显然不适用于北约军事人员。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
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任何一个国家的外交使馆都是国际公认的该国领域的一部分。因此,北约军事
人员用导弹袭击中国驻南使馆,可以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按照这一条款的原理,如果北约工作人员在南斯拉夫的大街上打死打伤中国记
者或使馆工作人员,既可以适用南斯拉夫
刑法,也可以适用中国
刑法。然而北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