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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缺陷之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我国宪法主要的优点之一。但
我国宪法只规定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没有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显然
又是一个重要的缺陷。
我国宪法之所以没有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理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
可侵犯只对资产阶级有利,对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是没有好处的。
这种理解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在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期,资
产阶级固然需要保护私有财产,但工人农民并不是就不需要保护私有财产。在歌剧
《洪湖赤卫队》里面,韩英在狱中的那一段崔人泪下的演唱最能说明问题。唱词是
这样的:
“娘的眼泪似水淌,点点洒在儿的心上。娘说过那二十六年前,数九寒冬北风
狂,彭霸天,丧天良,霸咱土地,抢咱茅房,把我的爹娘赶到了洪湖上。那天大雪
纷纷下,我娘生儿在船舱。没有钱,泪汪汪,撕块破被做衣裳。湖上,北风呼呼的
响,舱里雪花白茫茫,我的爹娘,日夜把儿贴在那胸口上。从此后,一条破船一张
网,风里来,雨里往,日夜辛劳在洪湖上。狗湖霸,活阎王,抢走了渔船撕破了网
,爹爹棒下把命丧,我娘带儿去逃荒。自从来了共产党,洪湖的人民见了太阳,眼
前虽然是黑暗,不久就会大天光”。
这段唱词不是对封建地主阶级随意侵犯私有财产之蛮横行为的血泪控诉又是什
么?不是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的深切渴望又是什么?然而,长期以来,
由于受极左思想的影响,我们不承认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更没有将私有财
产神圣不可侵犯当做
宪法原则予以确认,大大妨碍了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
设。
当我们的
宪法和法律以及全社会普遍承认“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都神圣不可侵
犯”的时候,就标志着我们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标志之九:未婚妇女可以请产假的道德氛围
未婚妇女能不能请产假?这个问题法律没有直接的明确的规定,既没有说能,
也没有说不能,但是现行法律却有明确的间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
九八○》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
以危害和歧视”。根据
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我们不难推导出法律允许未婚妇女请产
假的结论。既然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危害
和歧视”,那么他就应当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母爱,任何人都不能歧视、危害他
的母亲。如果他的母亲(未婚妇女)不能请产假,又何谈同等的权利和不受歧视?
所以说,法律是允许未婚妇女请产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