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调整无限的社会生活,是整个法制工作中的永恒的难题,也是法学研究的永恒课
题。
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无非有以下几种:
一是允许官僚机构任意擅断;二是放任道德习惯去“耀武扬威”;三是允许采
用类推方法;四是立法原则化,留下广阔的司法解释的空间;五是以灵活的政策弥
补法律的不足,甚至以政策代替法律;六是超前立法;七是先放任后立法。
举例来说,一个人破坏月球环境,要不要给以制裁呢?如果要制裁的话,又如
何制裁呢?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国家根本不需要有法律上的明文
规定,只要某一机构(不一定是法院)或某一高级干部(不一定是法官)说要制裁
就给以制裁,说不制裁就不予以制裁;有的国家则放任社会根据道德习惯对行为人
进行制裁;有的国家则可能比照破坏地球环境的法律进行制裁;有的国家可能根据
法律中保护环境的原则性规定予以制裁;有的国家则马上颁布一项政策予以处理;
有的国家的法律却具有一定的预见性,预见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会有人破坏月
球的环境,早已在法律中作了规定,于是完全可以依法处理;有的国家在法律上没
有规定,于是采用放任的态度,坚持不予任何制裁,以后要不要制裁由以后的立法
加以规定,但即使后来的法律规定要处罚也不具有溯及力。
人治国家经常采用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人治向法治过渡的国家则经常采用第
三种、第四种和第五种方法,只有法治健全的国家才采用第六种和第七种方法。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治建设的先躯们为我们确立了罪刑法定主义,后来成
了资产阶级法治的重要的普遍原则。所谓罪刑法定,就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
文不用刑,与上述第六种和第七种方法的精神是一致的。一九九七年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宣布罪刑法定是其基本原则之一,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
碑。
但是,在设定公民的行为空间时只有罪刑法定原则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错罚
法定原则,需要法无明文不为错,法无明文不用罚。在现代国家,制裁违宪、违法
行为一般以罚为主,以刑为辅。如果只有罪刑法定而没有错罚法定,就等于在制裁
领域,仍然是以人治为主,以法治为辅。因此,是否确立了错罚法定原则,是衡量
一个国家是不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错罚法定是不可缺少的。目前中国存在的许多
问题,与没有错罚法定的法治原则是密切相关的。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行政处罚滥用
问题,其次是罚错与纪律处分混淆不分、纠缠不清的问题。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我们国家,
党员一旦受到党纪处分,一方面意味着他在刑罪法上可能要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
分,另一方面又意味着他在罚错法方面可能受到没完没了的处分。人才流动权、职
称晋升权、住房分配权、岗位选择权等等都有可能受到严重限制甚至剥夺。这些与
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不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