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而且更是主动的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不仅仅是保护的对象,更是应当服从的
对象。
任何一个国家,如果少数不能服从多数的话,都没有安宁可言。不管少数人的
主张多么正确,多数人的主张多么地不正确,少数都必须服从多数。如果以“真理
往往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为理由而不愿服从多数的话,那么社会将会出现混乱。
如果这个不愿服从多数的“少数”是一个“小少数”或者“弱少数”的话,社会的
多数还能够勉强维持必要的社会秩序;如果这个不愿服从多数的“少数”是一个“
大少数”或者“强少数”的话,那么内战就不可避免了。因此,从维护社会正常秩
序的要求上看问题,少数必须服从多数。
但是,光强调少数服从多数还不够,还必须强调多数保护少数。多数人如果以
为自己是多数,就可以忽略甚至剥夺少数人的权利,那么这样的多数人的统治与民
主法治毫无共同之处,充其量,它不过是一种暴民专制罢了,它最终要变成个人独
裁。
为什么要保护少数?人们通常能说出来的理由大概有二:一是有利于分化瓦解
少数;二是因为真理有些时候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这两种理由当然是正确的,
但是还很不够。
之所以要保护少数(包括那些未能掌握真理并且死不改悔的少数),最重要的
理由是:少数人也是人,不保护少数,多数也得不到保护。这是被历史经验无数次
地证明过的原理。
所谓“保护一小撮”,就是要让坏人、罪人、敌人依法享受辩护权、上诉权、
申诉权、人格权等基本人权。如果这些权利得不到保护,对于一小撮采取人人得而
诛之的政策,那么法律就成了多余的东西,多数人的权利也就没有了保障。因此,
要想保护人民的权利,必须首先保护敌人的权利;要想保护好人的权利,必须首先
保护坏人的权利;要想保护无罪人的权利,必须首先保护有罪人的权利。中国的历
史,世界的历史,已经无数次地告诉我们,如果少数人(坏人、罪人、敌人)的权
利得不到保护,多数人(好人、无罪人、朋友和人民)的权利也就得不到保护。
法治也包括治多数,要求多数人守法,要求法要治众。因此,一个男人强奸十
个女人或者一百个女人是犯罪,十个男人或者一百个男人强奸一个女人也同样是犯
罪。一个人非依法定程序拘禁一百个人是犯罪,一百个人非依法定程序拘禁一个人
也同样是犯罪。一个人侵犯一百个人的住宅是犯罪,一百个人或者一万个人侵犯一
个人的住宅也同样是犯罪。
法治也包括要用法律治好人。因此,坏人强奸好人是犯罪,好人强奸坏人也同
样是犯罪。
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就是在法律面前,少数和多数平等,坏人和好人
平等,敌人和朋友和人民平等,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也平等。然而,在现阶段,人
们还不太愿意做这样的解释。
当法律和社会普遍承认服从多数人、保护少数人(包括敌人、坏人、犯人)的
公众关系的时候,就标志着我们已经建成了法治国家。
标志之七:法无明文不为错的行为空间
法律条文的有限性与社会生活的无限性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如何用有限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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