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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的标志

  中国历朝历代的反动统治者对于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政治上的犯罪嫌疑人)历来都
  是采取“宁可错杀一千,决不放纵一个”之政策的。这种“宁冤不纵”的政策体现
  在司法上就是毫无限制的“有罪推定”原则。这一原则的长期实行,使得中国民众
  也普遍地养成了多疑、偏狭、不宽容、轻视法律程序、轻视生命价值等等的集体潜
  意识,极大地妨碍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1996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司法审判原则,这是
  中国历史的重大进步。“有罪推定”的精神实质就是“宁可错杀一千,决不放纵一
  个”,“无罪推定”则相反,其精髓就是“宁可放纵一千,决不冤枉一个”。“无
  罪推定”是司法文明的体现,是法治国家的标志。
  不过,一个国家在立法上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还不等于在司法实践中就
  已经建立了“无罪推定”制度,这中间还有一段距离。尤其是在中国这个封建传统
  根深蒂固的国家,立法上的“无罪推定”原则要外化为实实在在的司法制度,恐怕
  还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曲折过程。在社会治安出现严重问题的时候,或者在出现
  政治动荡的时候,这种曲折恐怕更难避免。一旦“无罪推定”原则经受住了时间和
  实践的考验,一旦“宁可放纵一千,决不冤枉一个”的观念潜入中国民众的集体心
  态之中,那就标志着中国已经完全建成了现代法治国家。
  标志之五:“恶法亦法、恶攻有功”普遍观念
  恶法是不是法?历来有争论。在建立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在理论上、观念上和
  制度上都必须解决恶法的法律地位问题。
  如果简单地承认恶法是法,任何恶法都必须无条件遵守执行,那么反法治、反
  文明的法律也可能大行其道,从而彻底堵塞通向法治国家的道路。
  如果简单地否认恶法的法律的地位,那么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可能被宣布无效,
  因为任何一部法律都具有恶的品性,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这样一来,不仅不能
  建成法治国家,而且连普通的法制也很难保持了。
  法治国家必须有条件地承认恶法,这个条件就是:法律运行机制中必须包含法
  律的自我完善机制。而要建立法律的自我完善机制,就必须承认民众具有批评法律
  的权利,还要承认民众具有通过法定的程序修改法律的权力。只有具有了这样的机
  制,才能宣布“恶法亦法”,否则,恶法就是彻头彻尾的恶,而丝毫也不具有法
  的品性。同时,只要有了上述机制,全社会也必须承认“恶法亦法”,否则,就是
  无法无天,就是法皆废而恶皆存。
  然而,保障民众批评法律的权利谈何容易!就在不远的30年前,谁要是敢于批
  评当时的“现行法律”,谁就是“恶毒攻击”,就是十恶不赦,就要被打翻在地并
  踩上一只脚而永世不得翻身。如果再将时间向古代推移一下,我们就会发现从秦到
  清有不尽其数的冤魂都是因为“恶毒攻击”而死于非命的。
  批评不易,承认“恶攻有功”就更不容易了。不过,在远古的中国,倒也曾经
  确立过批评有功的法律原则,诽谤木(华表)就是这一原则的见证。然而,自从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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