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也都是有好处的,因此,近代各国的最高统治者也就乐于做顺水人情,干脆高举
起罪刑法定主义的大旗。这样,罪刑法定在近代也就越来越严格,越来越全面完整
了。
在当代世界,罪刑法定主义仍然需要不断巩固和完善。在讨论罪刑法定的当代
命运之时,指出罪刑法定在保护个人自由和保障社会公正方面的价值,有利于在民
众中培养适宜罪刑法定主义生长的土壤;指出罪刑法定在建立统治权威方面的价值,
有利于调动各个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巩固和完善罪刑法定制度方面的积极性;指出
罪刑法定在减少法官的麻烦、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方面的价值,有利于调动各个国家
的法官在执行罪刑法定方面的积极性。
三、关于罪刑法定的制度构造
《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的第二部分讨论了罪刑法定的制度构造问题,对罪刑
法定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做了十分充分和透彻的论述。对于罪刑法定与
自由裁量权的关系,笔者没有任何不同意见和补充意见。不过,笔者以为,在罪刑
法定的制度构造上,不仅要解决审判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还要解决行政机关
的职权范围问题,以及刑罚执行机关的职权范围问题。
罪刑法定主义不仅反对给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更要反对罪刑行政化。所谓
罪刑行政化,就是用行政手段逃避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约束,以行政处分的名义实
行刑事处分。比如,有些国家实行的保安处分,名义上是一种行政处分,但实际上
比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更加严厉。还有一些国家实行一种所谓“精神病”强制治疗
法,专门对付那些不好判刑的政治上的棘手人物。这些都是罪刑行政化的表现。在
这些国家里,
刑法再完备,罪和刑规定得再具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定得再适度,
也完全是白费,也没有严格的真正的罪刑法定。因此,在构造罪刑法定的制度时,
立法者和法学家们对罪刑行政化是不应该掉以轻心的。
除了罪刑行政化以外,还有一种制度也是和罪刑法定格格不入的,那就是行刑
附加制度。所谓行刑附加,就是刑罚的执行机关将判决书上没有的刑罚附加到被告
人身上。比如,在古代监所里面,有些监管人员对新到的犯人要打一百杀威棒。这
就是典型的行刑附加。古代
刑法里面只有杖刑的规定,而没有棒刑的规定,更没有
杀威棒的规定,然而古代的法律和最高统治者却默认杀威棒的存在,因此,笔者认
为这就是刑罚制度以外的行刑附加制度。在当代国家,不能说行刑附加制度就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