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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党主立宪——浅论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

  (二)学术界关于法定党权的理论设计。
  学术理论界普遍认为,1982年宪法是我国历史上最好的一部宪法。同时,也有许多学者认为,1982年宪法未能具体规定党的职权和程序,则是这部宪法的一个重大缺陷。因此,1982年以来,学术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的学者们,根据实事求是这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对于如何规定党的职权及其程序的问题进行了许多有益的研究和探索,提出了许多颇有价值的建议和设想。这些建议和设想是实行党权法定化的重要理论资源。以下几种设想值得我们重视。
  其一,蔡振帮的设想。蔡振帮在八十年代中期对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进行过全面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主张,在党与国家机构的关系问题上,他的设想是:
  第一步,“通过修改《宪法》把政治局领导国家权力的职能,用法的形式肯定下来”。“《宪法》具体规定”“用人”和“决策”这两项“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权力”。
  第二步,“在人大常委会内部设立一个弹劾机构,其权力相当于中国传统的御史台”,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党在用人上的错误和决策上的失误”。
  第三步,“提高人代会的权力,给党的领导权力划定法制上的有效界限”。[1]
  其二,刘大生的主张。几乎与蔡振帮同时,刘大生从1986年开始研究党与国家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并提出了“党主立宪制”这一个著名的观点,其要点如下:
  明确党权,党组织究竟有哪些职权,应由宪法明确规定下来;各级人大的职权在名义上退一步,在实际上进一步;国家权力由党组织和人大共同行使,它们二者的权力划分和相互制衡关系由法律规定。[2]
  其三,程宝光的建议。程宝光不仅完全赞同刘大生的主张,并且对党主立宪问题做了更加详尽、更加充分的论述。他说:
  “共产党及其领袖集团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着十分巨大的作用,享受着很大的权力,无论有没有宪法,也无论宪法是否加以规定,都是如此”。“必须把共产党及其领袖集团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作用制度化,并使这种制度法律化。就是说,我国宪法对于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地、专章地加以规定,并且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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