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行政与司法的分开,我们严格规定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不同的职权及其程序。同样,为了实现党政分开,我们也应当在
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
第三,不明确规定党的职权及其程序,“党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就难以落实。
现行
宪法和现行党章都要求党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得到了全国人民的一致拥护。但是,如果
宪法和法律不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活动范围(即具体职权和程序),又要求党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在道德上是苛求的,在客观上是难以衡量的,在实际上也是做不到的。
如果
宪法要求各级法院必须严格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对各级法院的职权及其程序又不作具体规定的话,那显然是不可想象的。难道
宪法不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具体职权及其程序又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严格地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是可以想象的吗?
第四,不明确规定党的职权及其程序,党的形象和威望就容易受到损害。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容易授人以柄,有些人可能依据
宪法中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而客观上中国共产党又要行使某些国家权力的事实,来指责中国共产党不遵守
宪法,而我们对这种指责又难以作出有力的反驳,这就不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另一方面,
宪法不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范围及其活动程序,也容易使一些地方的党组织滥用自己的职权(这方面的例子在报刊上是可以经常见到的),从而损害党的形象和威望。
四、法定党权的模式设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