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使用具有自由竞争的性质,而权力则不能自由竞争。根据劳动权,人们可以竞争上岗;根据受教育权,人们可以竞争上大学。但人们却不能通过自由竞争制定法律,或者审理案件,等等。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权是不能弃权的;这种领导权是其他同类主体(各民主党派)所没有的;这种领导权不是通过自由竞争取得的,其他党派也不能通过自由竞争获得这种领导权。因此,笔者以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权是实实在在的权力之权,而不是(至少不仅仅是)权利之权。
通过权利也可以发挥领导作用,但这种作用不能依靠国家强制力,只能依靠身体力行,依靠威望、信誉和理论上的逻辑力量。通过权力发挥领导作用时,当然也要身体力行,也要靠威望、信誉和完备的理论,但不能仅仅依靠这些,还必须发挥国家强制力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曾经领导过全中国的抗日战争,这种领导在共产党控制区表现为权力,在国民党控制区则表现为权利。在国民党统治区,共产党没有掌握政权,不可能使用国家强制力,所以没有领导权力。但是,为了抗日,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承认共产党的合法地位,可以从事一定的宣传组织工作,所以共产党就依靠权利发挥了领导作用。
笔者以为,在现阶段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不能离开权利领导,但不可能仅仅依靠权利领导。党的领导首先应该是一种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既然是一种国家权力,就应当在
宪法中明确其具体内容和具体程序。
(二)中国政党制度的特殊性要求
宪法明确具体地规定党的职权和程序。
之所以要在
宪法和法律中具体规定党的职权和程序,还因为我国的政党制度存在着与西方多党制度完全不同的运作规律。
在多党政治制度下,
宪法不需要直接规定执政党的职权和程序,只需要间接规定执政党的职权和程序。
宪法只规定各个政党竞选执政的权利,依据这种权利取得执政地位的政党自然获得执政的权力。执政党的权力基本上就是国家的权力。如果一党执政,则由一党享有国家权力,在野党只能享有监督执政党的权利而不能分享政权。
如果多党联合执政,也就是多党分享国家权力。这时的联合执政的党也叫执政联盟,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一个新政党。由于结社自由,其他社会力量自然会形成新的在野党,承担起监督执政党的责任。
因此,在多党制度下,
宪法不需要直接规定执政党的职权和程序,不需要规定政党和议会等政权机关之间的分权与制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