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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党主立宪——浅论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

  政党及其领袖人物的表率作用,是政党领导作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建国初期,联邦党、民主共和党在遵守宪法和法律方面都发挥了极好的表率作用。华盛顿、杰斐逊、麦迪逊等人都主动地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和传统的国家元首职务终身制划清了界限。华盛顿1796年9月发表《告辞书》时才64岁,杰斐逊1808 年离开最高领导岗位时也只有65岁,麦迪逊1816年离开最高领导岗位时也是65岁。他们不仅在独立战争和建国活动中功勋卓著,而且在担任总统期间也政绩非凡。无论是从资历、经验还是从声望、精力哪个方面讲,他们如果竞选连任第三届总统都会得到足够的支持,当时的美国宪法也没有“一个公民只能连任两届总统”的限制,然而,他们从国家的大局出发,从建设现代民主和现代法治的神圣目标出发,都在政治上的盛年时期放弃了总统竞选。这种表率作用,对于美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无论如何也是不能低估的。
  在我们中国,由于几千年的专制统治,反民主、反法治的封建观念根深蒂固。在民众和干部的意识中,人治的东西很多很多,对建设法治国家十分不利。在这种情况下,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更需要中国共产党及其领袖集团发挥重要的表率作用。
  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方面的表率作用是发挥得非常好的,得到了人民的公认,但在民主法治方面的表率作用则比较欠缺。
  值得钦佩的是,中国共产党第二代和第三代领导集体,不仅领导制定了许多重要的促进民主和法治建设的法律和政策,而且在学法、用法、守法方面也发挥了很好的表率作用。最近几年,第三代领导集体经常举办法治讲座,在全党和全体公民中树立了学法、用法、守法的榜样。这表明,中国共产党有能力领导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
  
  二、党的领导需要法治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需要法治化。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所谓党的领导方式法治化,是指党的领导有明确的法律根据,有充分的法律保障,有具体的职权范围,有法定的活动程序。
  法治国家要求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严格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不例外),任何个人和组织从事任何活动都要有法律上的授权并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力量,也是执掌政权的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如果处于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政党在其政治活动中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就不可能严格依法办事。所以,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首先实现党的领导方式的法治化。
  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靠政策,靠政治运动,靠领导人的威望。这是一种政策化、运动化、人治化的领导方式,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一定的历史根源和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政策化、运动化、人治化的领导方式的负面作用也很大,有的时候还相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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