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及其程序又不作具体规定,那显然是不可想象的。难道
宪法不规定中国共产党
的具体职权及其程序又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严格地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是
可以想象的吗?
第六,共产党也要接受监督,共产党的组织如果违反
宪法和法律也必须予以追
究,这是全国的共识,也是现行
宪法第
五条的规定。但是,这种监督是依法进行好
呢?还是象“文革”中那样不依法进行而只依据最高领袖的“最高指示”进行好呢?
这些问题,法律学和政治学显然未做过认真的研究。如果对党的监督要依法进行的话,
就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中对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监督共产党的
程序法定化了,那么被监督者的活动程序也应该法定化,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不科
学的。
第七,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是政治学和法律学不容否定的现实。军队是最重要
的国家暴力机器,而领导这种暴力机器的中国共产党,
宪法中却没有规定其领导权
的具体内容及其领导程序,这在逻辑上说得通吗?
第八,不将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在
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下来,在客观
上也有害处。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容易授人以柄。有些人可以依据
宪法中没有
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而客观上又要行使某些国家权力的事实,来指责中国共产党
不遵守
宪法,而我们对这种指责又难以作出有力的反驳,这就不利于加强和改善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其二,
宪法不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范围及其活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