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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党主立宪——宪法中应当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

  职权及其程序又不作具体规定,那显然是不可想象的。难道宪法不规定中国共产党
  的具体职权及其程序又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是
  可以想象的吗?
  第六,共产党也要接受监督,共产党的组织如果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必须予以追
  究,这是全国的共识,也是现行宪法五条的规定。但是,这种监督是依法进行好
  呢?还是象“文革”中那样不依法进行而只依据最高领袖的“最高指示”进行好呢?
  这些问题,法律学和政治学显然未做过认真的研究。如果对党的监督要依法进行的话,
  就必须在宪法和法律中对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监督共产党的
  程序法定化了,那么被监督者的活动程序也应该法定化,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不科
  学的。
  第七,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是政治学和法律学不容否定的现实。军队是最重要
  的国家暴力机器,而领导这种暴力机器的中国共产党,宪法中却没有规定其领导权
  的具体内容及其领导程序,这在逻辑上说得通吗?
  第八,不将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下来,在客观
  上也有害处。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容易授人以柄。有些人可以依据宪法中没有
  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而客观上又要行使某些国家权力的事实,来指责中国共产党
  不遵守宪法,而我们对这种指责又难以作出有力的反驳,这就不利于加强和改善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其二,宪法不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范围及其活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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