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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党主立宪——宪法中应当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

  不可能是至高无上的。
  第三,在现行的企业法律制度中,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职权和程序已经有了
  比较明确的规定,为什么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就不能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
  活中的职权和程序呢?
  企业法能规定党委与厂长、党委与职代会、党委与工会的关系, 宪法为什么就
  不能规定党委与人大、党委与政府、党委与法院、党委与检察院的关系呢?
  第四,通常的党政分开的理论认为,党组织的活动应当与国家机关的活动有严
  格的区别,这几乎是政治学与法律学的常识,这些常识成了有些人反对在宪法中明
  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的主要借口。但在笔者看来,不在宪法中明确规
  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和程序就永远也不能实现党政分开。这就象宪法和法律如果不
  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自不同的职权及其程序就永远不能实现行政与司法
  分开的道理一样。
  为了实现行政与司法的分开,我们严格规定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不同的职权
  及其程序。同样,为了实现党政分开,我们也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
  职权及其程序。
  第五,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现行宪法和现行
  党章的要求,也是全国一致的共识。但是,如果宪法和法律不明确规定中国共
  产党的活动范围,那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在道德上是苛求的,在客观上是难以
  衡量的,在实际上也是做不到的。
  如果宪法要求各级法院必须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对各级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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