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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党主立宪——宪法中应当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

  法在序言和总纲中分别确认或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二)现实分析
  理论界一般认为,八二宪法是一九四九年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这一点,笔者
  也非常赞同。但八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却不能不说是
  它的一个重要缺陷。这有以下一些理由:
  第一,八二宪法的序言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但是,这种领导权究竟是
  权利的权呢?还是权力的权呢?这个问题是不能忽视的。
  中国共产党曾经领导过全中国的抗日战争,这种领导在共产党控制区表现为权
  力,在国民党控制区则表现为权利。这种权利并没有被当时的中华民国的宪法所确
  认。由因可见,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的权利不一定要在宪法中加以确认。一九五四
  年宪法没有确认中国共产党对整个国家的领导权恐怕就是这个道理。
  实际上,在现阶段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不可能
  仅仅是一种权利,而应该是一种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既然是权力,就应当在宪
  法的条文中作具体的规定。否则,宪法序言中确认的领导权就显得空洞。
  第二,既然中国共产党在实际上行使着许多重要的国家权力(军事统率权、总
  理提名权、制度创立权、决策权、复议权,等等),宪法就应当尊重事实,从实际
  出发,对这些权力加以确认,并规定具体的程序。而脱离实际的宪法,其权威性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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