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序言和总纲中分别确认或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二)现实分析
理论界一般认为,八二
宪法是一九四九年以来最好的一部
宪法。这一点,笔者
也非常赞同。但八二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却不能不说是
它的一个重要缺陷。这有以下一些理由:
第一,八二
宪法的序言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但是,这种领导权究竟是
权利的权呢?还是权力的权呢?这个问题是不能忽视的。
中国共产党曾经领导过全中国的抗日战争,这种领导在共产党控制区表现为权
力,在国民党控制区则表现为权利。这种权利并没有被当时的中华民国的
宪法所确
认。由因可见,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的权利不一定要在
宪法中加以确认。一九五四
年
宪法没有确认中国共产党对整个国家的领导权恐怕就是这个道理。
实际上,在现阶段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不可能
仅仅是一种权利,而应该是一种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既然是权力,就应当在宪
法的条文中作具体的规定。否则,
宪法序言中确认的领导权就显得空洞。
第二,既然中国共产党在实际上行使着许多重要的国家权力(军事统率权、总
理提名权、制度创立权、决策权、复议权,等等),
宪法就应当尊重事实,从实际
出发,对这些权力加以确认,并规定具体的程序。而脱离实际的
宪法,其权威性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