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党主立宪——宪法中应当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
刘大生
【关键词】党主立宪;党的职权;党权程序。
【全文】
(一)历史回顾
关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职权及其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四部
宪法有不同的规定。
一九五四年
宪法仅在序言中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中的领导地位,而没
有确认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也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
的职权。
一九七五年
宪法不仅在序言和总纲中确认或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生活
中的领导地位,同时还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具体职权。如军事领导权和统率权(第
十五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权(第十六条)),总理提名权(第十七条)
,等等。但是,一九七五年
宪法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行使这些职权时应当遵循的程
序。
一九七八年
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和七五
宪法基
本一致。在中国共产党的职权方面,七八
宪法删除了七五
宪法中关于对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的领导权的规定,保留了军事统率权、总理提名权等重要职权。同七五
宪法
一样,七八
宪法也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行使职权的程序。
一九八二年
宪法只在序言中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
而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具体职权。同前三部
宪法有重大不同的是,一九八二年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