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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律师介入公安侦查程序

试论律师介入公安侦查程序


曹文安


【关键词】律师 介入 公安侦查程序 影响 侦查工作的调整 
【全文】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介入侦查程序。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的侦查机关,应如何正确认识这一规定,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将对公安侦查工作产生什么影响,公安机关应如何调整侦查工作,是公安机关在贯彻实施这一规定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正确认识律师介人侦查程序的意义。
  (一)规定律师介入侦查程序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开放。律师介入侦查程序。是本世纪刑事诉讼的重大变革之一。现在,在这一问题上,不仅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共识,原苏联、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形成了共识,而且政治、经济、法津、文化都有较大差异的东西方国家之间也形成了共识。可以说。律师介入侦查程序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刑事诉讼法在本世纪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它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一条不容置疑的规律。顺应这一规律,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1990年,联合国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一切个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五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主管当局迅速告知追到逮捕或拘留,或者被指控有刑事犯罪的一切个人,他有权得到自行选定的一名律师提供帮助。”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肘一切个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至多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的八小时。”我国政府派出代表团出席了这次大会,并在这一法律文件上正式签了字,无保留地接受了这一法律文件。这就意味着我国政府明确承诺了在国内法中贯彻这一《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义务。可以说,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律师介入侦查程序,是履行这一国际义务的切实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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