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若由《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行规范,则又与现在设立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或初衷相违背。《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总则第
4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目前设立股指期货主要在于为机构投资者提供避险工具,提高市场的运做效率以及本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若放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不利于证券投资机构(包括三类企业)回避风险。笔者认为,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冲突,但现阶段开设股指期货交易明显存在着法律上的缺陷。但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国际化背景下的必然选择,不能因噎废食。因此,应在适当时机对相关法律条文提出修正。
3.逐步引入作空机制
有些专家指出中国股市不能融券,没有借空机制,可能会造成股指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偏离,出现操纵行为等。著名的《戴维森报告》曾强调:“香港股票市场缺乏卖空机制是引发1987年证券市场崩溃的一个主要原因。”
确实,我国股票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状况导致了市场不对称问题。因为股指期货交易具有作多和作空的双向性,与之对应的股票现货市场却只能做多,这样形成了单边套期保值,即只能进行买进股票、卖出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但当股指期货价格被低估时,却无法通过“卖出股票、买入股指期货”进行套利,影响市场自动调整价格的功能。
但是,建立借空机制需要一定条件与过程,应在条件成熟时引入股票卖空机制。笔者认为,在中国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的初期,没有借空机制对股指期货交易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只要进行合理合约设计,建立严密风险监控制度,可防止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价格的偏离。香港、韩国等开设股指期货时均没有借空机制,香港94年允许部分做空,96年才取消了做空限制,但借空交易量较小,99年占股票交易总额的3.5%;韩国在96年9月才允许做空,但根据98年统计利用借空机制进行指数套利的交易量非常小,不到股指期货交易量的1%。
可见,在中国取消股票做空限制必须谨慎从事,如果一下放开,反而可能给投机者有机可趁,影响到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安全运作,香港金融保卫战中国际投机者大量借空股票打压恒指就是一例。我们要逐步创造条件,在适当时候引入做空机制,同时可以通过高保证金比率进行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