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交易所的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董华春
【关键词】期货交易所
【全文】
【衍生工具与法律】
第三讲 我国期货交易所的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董 华 春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伊始,曾有过“一哄而上”的现象。1994年初,全国有40多家冠以“交易所”字样的期货交易机构或者引进期货交易机制的综合性批发市场。鉴于中国期货市场发展过于盲目和无序,1998年8月1日国务院专门下发《关于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对现有14家期货交易所进行整顿和撤并,只在上海、郑州、大连保留三家期货交易所。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体制,将期货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管理。这一节我们重点看一下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功能和相关法律问题。
一、 一个大的足球场?——期货交易所的定义和组织形式
期货交易所,顾名思义,就是供交易双方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1999年6月2日发布的《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并未对期货交易所做概念性规定。只在第7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从严格定义上讲,期货交易所是指专门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竞价的交易场所、设施及其他相关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但本身并不参与期货交易活动,也不拥有期货商品。简言之,就象我们很多人都喜欢的足球运动,再有魅力的球员也只有在绿茵场上才能发挥自己的竞技天分。期货交易所便是这样一个大的足球场,为从事期货交易的人提供一个精彩的舞台。固定的交易场所是有规则的期货交易得以形成的基础性条件,尽管不是惟一的条件。
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员制和股份制两种。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期货交易所是采用会员制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期货交易所也采用这种形式。
会员制是交易所的一个重要属性,这一属性说明了交易所的社会公众性。交易所的这种组织结构形式决定了它是一个自律性很强的管理机构。它的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渊源主要基于两点:一、经过会员大会通过或认可的契约性章程、交易规则和其他规则,这些法律文件充分反映了全体会员的共同意志。在我国期货立法尚未完备的情况下,应该遵循“契约就是法律”原则。二、章程和交易规则必须经过期货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批准方能实施。这就使这些契约性文件具有了对交易者的约束力。
可见,交易所仅是一个市场管理者、服务者,交易所与经纪会员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中一般性的管理服务关系,比如提供交易场所、设备等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性管理特别是对违规会员的查处,虽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及授权机构的行政行为,但属为了公共的秩序与利益,为了整个市场的稳定和规范,显然与纯民事法律关系有区别,似乎带有准行政性质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