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择准据法时,贷款人往往力图使借贷协议所适用的法律能不受借款人国家法律变更的影响,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一般要求选择借款人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作为协议的准据法,以便可以把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同借款人国家的法律隔离开来。但要完全做到这一点实际上往往不太可能。因为如果借款人的财产都在借款人所在国,贷款人在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仍须向借款人所在国申请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不受借款人国家法律的影响。另外,借贷协议的准据法并不能管辖借贷关系的所有方面的问题,有些问题是不属于准据法管辖范围之内的,例如,借款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仍须由借款公司的成立地法来确定。如果执行判决的法院的所属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则不管准据法如何规定,都必须按借款人国家的外汇管制法办理。
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还必须考虑到他们所选择的法律在法院所在国是否能得到承认和执行。从这一点来看,选择适用借款方国家的法律是有好处的。因为借款方的财产大多数是在本国国内,当借款人违约时,即使贷款人在外国法院对其进行起诉,但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仍须向借款人所在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是一家公司,按照
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借款人公司的破产程序应该在公司成立地国进行。如果借贷协议适用借款人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由于借款人所在国法院对这些法律不熟悉,就会使上述诉讼程序变得更加复杂,需要付出更多的诉讼费用,而且会拖延问题的解决。
三、默视的法律选择
国际借贷协议通常都有一项法律选择条款,明文规定它所选择的准据法,但有时当事人对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不作出明示的选择,原因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借款人对外国法有疑虑,不愿在协议中明示规定以外国法为准据法;有的是因为本国法律规定禁止适用外国法;有的价款人是某一国家的政府,他们为了维护国家的尊严,不愿意在借贷协议上明文规定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缺乏明示的法律条款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借贷协议的准据法,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非常复杂的问题。显然,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一个很简单的办法,这就是像“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曾存在时那样,回过头来按照古老的“场所支配原则”来确定合同的法律。不过,如前面提到的,在现代国际社会中,这个简单办法的巨大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在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示的法律选择时, 法院往往根据一定的合同条款、词语和案件事实所推定出来的合同当事人关于法律选择的意向。即所谓的“默视的法律选择”。毫无疑问,明示的法律选择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中总是得到肯定的。问题在于:“默视的法律选择”在本质上是否确实是合同当事人关于法律选择的合意?或者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