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借贷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董华春
【关键词】国际借贷合同
【全文】
【国际业务】
国际借贷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董 华 春
在国际融资中,无论是订立国际借贷协议或者是发行债券,都会涉及到一个以上国家的法律,例如,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在不同国家具有住所或营业地,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等等;国际贷款合同也常常与不同的法律密切相关,合同的一般条款受
合同法的调整,当事人资格和能力受
公司法的调整,表现为国际债券的借贷合同的诸多事宜必须受
证券法、
票据法的调整……所有这一切都使国际借贷合同适用问题的解决变得复杂起来。这就必然产生一个问题:这项国际借贷协议或债券应当受哪个国家的法律管辖,如果发生争议,应当根据哪些原则来确定它所适用的法律?这是属于国际私法领域的问题,通常称之为国际借贷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一讲我们为大家重点介绍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和相关原则。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Party autonomy):
一般来讲,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文规定同意以某种法律制度作为他们之间的协议的准据法,即明示的法律选择。其理论依据即是现在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普遍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杜摩兰(Dumoulin1500--1566)以前,按照相沿成习的传统法律观念,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是立法者和法官的权力范围内的事,合同当事人是不得染指的。杜摩兰率先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主张,即合同应当适用合同当事人意思所指向的法律。
今天,这种思想理论上的主张早已演变成一项法律原则,实质在于赋予合同当事人一种选择法律的特殊权利,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支配他们所定立的国际合同的法律。它使合同当事人有权参与确定支配他们所订立的国际合同的法律;但仅仅是“参与”而不是“决定”,因为立法者所规定的这一原则的具体实施不仅有赖于合同当事人,还有赖于执法者。实际上,在这里,执法者适用法律的权力和当事人参与决定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权利结合在一起发生作用。当然,这一原则的实际作用的发生有或然性,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如果当事人事实上放弃了这项权利,“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就没法发生实际作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使支配国际合同的法律同地域脱离了固定的联系。本来,依照“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国际合同通常只能受合同订立地法或合同履行地法的支配,当事人只能选择合同订立地法或合同履行地法,这种“选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择,可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将选择的范围扩大了,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